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宣讲要点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叫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第1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何谓职务发明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上述规定,职务发明应当分为两类,一类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上述两类职务发明外,其他发明创造均属于非职务发明。
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另一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还有一种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典型案例
张某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间在某化エ厂エ作,专门负责洗衣粉的销售。张某在大学期间学的就是化学专业,在工作期间又学到不少化エ践方面的知识,并对洗衣粉的制作基本方法有了大致的了解。2008年9月,由于张某父母的身体不好,张某辞职回家照料他们。2009年4月,张某经过潜心钻研,自行研发出一种新的洗衣粉添加剂的制作方法。使用该添加剂的洗衣粉能非常有效地除去衣服上的油污,并且香气宣人。于是,张某想为此发明创造申请一个专利。在一个聚会上,张某和朋友们谈起此事,他们都支持张某,但有一位朋友告诉张某: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创造,而且职务发明创造中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中请被批准后,原单位为专利权人。在听了他的话后,张某感到非常困惑。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张某完全可以对发明的添加剂的制作方法申请专利;该项发明的申请若被批准,张某就是专利权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就张某的情况而言,张某的发明虽是在离开化工厂后1年内作出的,但因张某一直从事洗衣粉销售工作,所以该发明创造与张某在化工厂承担的本职工作无关,也与化工厂分配的任务无关;而且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张某也未利用化工厂的物质条件。因此张某的发明不存在任何职务发明因素,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自己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当然属于张某自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