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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宣讲要点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作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典型案例
    孙某在一家制卡公司上班,负责技术开发工作。2008年2月,孙某所在公司收到客户反愦的信息,反映孙某设计的“员エ卡”不能很好地被机器辨认,有时还会串号,导致员工上班签到制度不能很好地实施。在收到反馈信息后,孙某公司立即组织研究改进方案。孙某在研究原卡所出现的故障后,认为原卡在磁保护功能上太差,这导致将其和手机甚至随身听等小件用品放在一起较长时间都有可能使卡里的数据发生改变,时间再长些甚至还可能被消磁,导致数据丢失而不能被读卡器所辦识。随后,孙某就开始利用公司里的设备、原材料和电脑中存放的公司内部技术资料开始试验。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某终于攻克技术难关,制造出一种新卡。该卡虽然仍不能抵抗强磁干扰,但如果只是和手机等磁性较差的物品放在一起已不会被干扰。孙某公司立即将此技术用于生产,并退換了那个客户的“员工卡”,结果获得好评。公司于是决定以后若有订单,就利用这种技术生产磁卡。看到这项技术能带来很好的效益,孙某觉得应该给它中请一个专利,这样孙某也会有一项不菲的收入。于是,孙某和公司老总商量,打算为此申请一个专利,并将此专利让公司使用,而孙某想在每张制出来的磁卡里抽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老总听后,认为中请专利的建议很好,但孙某的技术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公司。还说公司决定给孙某笔奖全来奖励孙某的发明,但不会给孙某任何专利使用费。对此回答,孙某十分疑惑
    专家评析
    本案中,孙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就孙某的情况而言,由于孙某的发明属于完成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况且主要是利用了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因此应当认为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贵公司。但这并不表明孙某的智力劳动成果被公司独占,公司应当给予孙某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若孙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并实施后,公司还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孙某合理的报酬。此外,孙某还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如果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公司没有让孙某享受到上述待遇,孙某可以到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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