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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例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有良好美誉度和稳定产品质量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商标沉淀着一个化妆品品牌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区别不同的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标注在不同化妆品上的不同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相对滞后,部分商家为了追逐利润,大量假冒商标的化妆品在市场上肆意横行,既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几起司法判例,对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赔偿现状进行简要和浅显的分析,同时对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做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化妆品产业的商标权利维权能有一点微小的帮助。
    上海家化的“六神”品牌侵权案例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1990年开始生产花露水,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六神”文字(纵排)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含花露水,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六神”(花露水)经过长期经营,不断强化商品质量,获“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六神”花露水连续多年稳居中国花露水市场份额第一名,市场占有率超过70%。2002年2月8日,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2002)17号文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神”(花露水)为驰名商标。2002年3月22日,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2002)131号文认定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附商标图样。
    2017年,上海家化公司发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的福美超市出售的六神花露水内材及包装不符合上海家化公司标准,属假冒上海家化公司“六神”花露水的产品。上海家化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在侵权的福美超市购买“六神”花露水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上海家化公司起诉福美超市侵犯其商标权,起诉要求福美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人民币,并要求福美超市在店铺张贴告示赔礼道歉,消除因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上海家化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福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商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人民币,驳回了上海家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家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家化公司与银川市福美超市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福美超市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上海家化公司的赔偿请求额是2万元人民币,司法判决最终的赔偿额是6000元人民币。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家化公司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及福美超市的经营规模、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上海家化公司本案中的维权成本等因素”,侵权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6000元人民币,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及福美超市因侵权所获取利润的数额”,判决驳回了上海家化公司的上诉。
    法国巴黎“香奈儿”品牌侵权案例
    香奈儿(Chanel)是一个创立于法国巴黎的奢侈品品牌,创始人是加布里埃·可可·香奈儿,该品牌旗下产品有服装、珠宝饰品及其配件、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位列2018世界品牌500强的第44位。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5865号、第145863号、第793287号三个商标。北京、上海等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将香奈儿商标作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进行重点保护,禁止销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假冒产品,香奈儿系列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0月25日,香奈儿公司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从太原市下元商贸城购买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2017年11月1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致函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上述侵权行为。2017年11月6日,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市场管理部复函称,收到律师函当日,便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商户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销售假冒商品的商户写出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书面保证,并附上了商户书面保证书作为附件。2018年5月8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致函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要求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寄送商户书面保证书原件,并确实履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有效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2018年6月13日,香奈儿公司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再次对从太原市下元商贸城购买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香奈儿公司支付公证费8000元人民币,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220元人民币。可以说香奈儿公司维权经验丰富,为对侵犯自己商标权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考虑周全。

    香奈儿公司起诉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求下元商贸城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决,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香奈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全世界闻名的香奈儿公司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中部城市小公司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香奈儿公司为维护其品牌商标权利可谓不遗余力。就司法判决的赔偿额度而言,香奈儿公司赔偿请求额是30万元人民币,而法院终审判决的赔偿额是3万元人民币,司法判决对赔偿请求的支持率是10%。在判决文书中提到,一审法院“考虑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定位为奢侈品,涉案权利商标均较早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告函告后,又再次出现售假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造成不良影响,赔偿数额应涵盖因重复侵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人民币。”二审法院认为,香奈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涉案商标的许可及收费等证据,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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