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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POST TIME:2021-10-23 11:00
    根据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被控侵权人实施了更换控方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去除控方的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第二,被控侵权人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了市场;第三,被控侵权人实施上述行为时未经控方同意。在反向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上述条件时,构成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时,不构成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在反向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就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在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等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案的主审法官在结案后撰文指出,该案既可以适用《商标法》,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原告以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起诉的,故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请求原则进行审理。在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这一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1993年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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