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根据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之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被控侵权人实施了商品销售行为;第二,被控侵权人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时,有可能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行为;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时,不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就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在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男装公司)诉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劲霸男装公司以来客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客公司没有进行答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来客公司是网址名称为“Like团”网站(网址为www.liketuan.com)的主办单位,“Like团”网站销售了标有“劲霸男装”中文字样的上衣夹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商品为夹克,与劲霸男装公司的第65358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由于涉案侵权商品与正品服装在销售价格、标识方式、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故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劲霸男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来客公司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