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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纳入“反向混淆”理论,但是很多相关案件的裁判没有局限于法律的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侵权现象已经予以认定,然而裁判这一类案件还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明确和反思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国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反向混淆理论,从而发挥出贴近实际、科学有效的作用。因为我国缺乏明确的反向混淆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务中不能有效处理裁判结果不一的法律瓶颈,使得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我国各个法院出现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和适用标准的不同,导致裁判依据尚不明确。
    (二)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存在问题
    1.认定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并没有明确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虽然司法实践中极少数法院会在判决中援引反向混淆理念,从而使得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法院针对类似案件所采取认定标准的不同,导致裁判结果出现相反结果,很明显的反映出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要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缺乏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反向混淆行为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采纳,商标侵权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很容易使得司法审判结果有失公正司法。所以,明确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尤为重要。
    2.认定顺序模糊不清
    认定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时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程序,我国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不同于与国际普遍操作。国际商标侵权混淆认定以“双重近似性”来判断混淆有无的衡量要件,而国内绝大多数反向混淆案件的混淆认定顺序将“混淆可能性”作为首要判断因素,进而分析其他因素来认定混淆结论。尽管此认定标准顺序是基于案件事实来使用,然而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形。所以,规范认定顺序对于商标侵权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
    3.认定考量因素有待完善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比较单一,司法实务中仅通过“双重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直接认定侵权构成。对于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缺乏充分的论证,商标混淆认定需要较多的考量因素多方位进行认定,然而当然实践考量因素不能够完全满足各类反向混淆认定。基于不同案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全面考量,当前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并不能够满足国内司法实务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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