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中受托企业的审慎与忠实义务
1 “HONDA”案中受托企业违反审慎义务与忠实义务
审慎义务指受托企业应当对境外委托定作方的商标权进行审查,确保境外委托人确实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忠实义务指加工方应当完全按照通过审慎查询得知的注册商标样式进行商标贴附。
“HONDA”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恒胜集团与恒胜鑫泰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声明合同,可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已经履行了缅甸商标登记制度的相关程序要求。但在缅甸,声明虽然是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但并不是最终凭证[11]。两公司所提交的缅甸商标注册制度资料同样显示,美化公司尚未完成缅甸商标注册所需的全部程序。相关资料为两公司提交,两公司应当知道美化公司的注册程序尚未完成。因此,本案中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已完成注册,委托人已实际享有商标注册权,两公司对于委托人是否实际享有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
此外,本案中被诉侵权商标为“HONDAKIT”,恒胜集团与恒胜鑫泰公司在贴标过程中,突出显示“HONDA”字样而缩小“KIT“字样。根据庭上两公司提交的经认证的证据可知,美华公司授权的商标图样中“HONDAKIT”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未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缩小“KIT”的文字部分,而是同一大小字体的文字及图形。因此,恒胜集团与恒胜鑫泰公司并未按照美华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进行贴标,而是明显有突出“HONDA”字样,造成混淆的情况。因此,两公司明显违反了忠实义务。
2 境内加工方应当承担审慎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法院在案件中将审慎义务的履行作为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要件[12]。笔者认为,这一做法确有必要。
综合本文前几部分的分析可知,正常的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立论是站在法律适用的角度。结合国际贸易的形势及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对于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的审判,还应当考虑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过去,涉外定牌加工的侵害对象往往是在我国注册的外企商标。随着我国企业品牌开发能力的提升,涉外定牌加工中侵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案件逐渐增加。例如,美国日宝公司在美国境内恶意注册“RIBAO TECHNOLOGY”商标,委托中国公司贴牌生产产品出口厄瓜多尔,侵害我国江苏日宝公司商标在当地的权益[13]。为国产品牌的发展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合理范围内加强对境内商标的保护确有必要。
因此,正常的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国内加工企业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对境外商标的合法性尽到审慎义务。这是综合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及国家经济发展等各方之利益后得出的结论。
此外,除审慎义务外,笔者认为加工方还应承担忠实义务。原因在于,商标应当按照所注册的样式进行使用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改变商标注册样式进行使用很可能具有恶意攀附和造成混淆的意图。因此,无论是应委托方要求或是其他原因,加工方都不应当改变注册商标样式进行贴标,否则,其行为便具有明显过错。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不能单一考虑对国内加工贸易的保护,还应顾及国内品牌的发展,进行长远布局。赋予国内加工方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能避免国外企业恶意侵害我国企业的商标权,以及避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通谋,通过定牌加工的方式抢占国外市场或损害我国企业品牌在国外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