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
先用权原则。商标先用权,指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取得,但是在被他人注册取得之前,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且已经在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且不受法律的约束。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但有影响力的商标,阻止恶意抢先注册的不良行为,体现公平公正。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可能因为某方面的原因没有申请注册自己使用的商标,但在消费者中取得一定的商誉。如果因为没有注册,构成对后来的注册商标侵权为由而禁止使用该商标,就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投机取巧的行为,显然有失立法原意。
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利用尽,指附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利人利用合法经营的手段将该商品首次销售或转让后,权利主体无法以商标侵权为由禁止他人使用、销售该商品,商标的权利用尽也可称商标的权利穷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主体失去的是对商品的控制权,但是商标专有权仍然由权利主体享有。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阻止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商品市场的垄断,阻止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权之外的不正当利益。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代表的是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信誉等,进而引导消费者消费,从而获取收益。商标随着商品流入市场进行循环是被制度所允许的,但是,即使合法获得了附着该商标的商品,如果在销售、使用的过程中损害了商标的价值或是商品商誉,亦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合理使用原则。商标合理使用,指商标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他人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商标,或是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这种条件下行为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包含了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和非商业的合理使用两大内容。商业性合理使用允许非商标权人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是不过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的条件下,善意地使用注册商标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商标非商业性使用是指行为人不以盈利目的,不利用商标功能进行商业活动,只是单纯地在一些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或评论等无商业价值的活动中使用或引用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伤害,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