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驰名认定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在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下,有所差异。但无论在那种理论指导下,都需要界定那些因素会导致商标混淆或者淡化结果的发生,使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成为必要。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法条拆开来看,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决定因素:首先,要进行驰名认定,主张保护的商标要构成驰名;其次,是近似度要求,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第三是关联度要求,即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最后是造成误导公众,造成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其商誉被贬损或者不正当利用等损害结果。除此之外,因为涉及到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自身的显著性、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也是决定因素。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前提是驰名的存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是按需认定,遵循个案原则。因此,在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其进行驰名认定。
从法律逻辑上分析上商标法第十三条,其适用存在逻辑顺序,依次是驰名认定、近似认定以及是否会误导公众。因此,只要当事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且认为确有适用必要的,商标行政机关和法院就必须认定在先商标是否驰名,而不管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如何,相反,如果不依此认定,将可能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商标法第十三条适用的可能结果有两种:商标驰名,其他条件也满足,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或者是商标驰名但并不满足其他条件,不予以保护。实际上,驰名商标的认定很严格,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花费大量精力认定商标驰名,而最终结果是不予保护,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一问题,有法官提出了“隐含表述”的方法:驰名商标初步认定结果是否应当直接明确地公开,根据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最终认定结论来确定2。如果最终结果是不予保护,则构成驰名商标的初步结论只能隐含地表述而不能公开地表述,以此避免当事人对驰名商标认定而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