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恶劣的市场竞争行为,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方式有下面几种。
实际损害。在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按照因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实际的利益损失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种确定赔偿的方式是简单的也是复杂的。简而言之,比如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等价交换是人们所共识的,是最容易接受的,也就是我损失多少,你就赔偿多少,双方谁也不会吃亏的道理;但是同时也是复杂的,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不仅会给商标权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有可能导致商誉下降,商誉是不容易用价格来评判的,商誉下降会直接导致商品输出的量的减少,会直接影响经营者以后的商品买卖。
侵权获益。以商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实际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两个做法。第一种,直接获取侵权人的财务状况,比较侵权时间内的侵权人的财务浮动情况,以此计算出侵权人的侵权获益。但是,在实务中,不管是被侵权人还是执法人,都很难获取侵权人的完整财务信息,所以这种方法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现实中,大家多采用第二种方法,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获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单个商品的利润,单个商品利润无法确定的,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个利润计算。这样的计算方式给了大家很大的便利,也为大家普遍所接受。同时,要计算出整体的侵权商品数量,必须要确定侵权持续时间,一般侵权的时间从侵权之日起到侵权结束之日。
合理赔偿。合理赔偿也称法定赔偿,在以侵权获益标准和实际损害标准无法确定出赔偿数额的前提下,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自由裁量在给受害人减少举证麻烦的同时,也会增加一些问题。法官权力过大,难免出现司法腐败,很难保证司法公平。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最早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个概念,新《商标法》中引入了这一规则。《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时候,首先已经确定了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其次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该项举措旨在严惩商标侵权恶劣行为,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