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防控措施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具有侵害范围广、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等特点,所以,需要社会各方力量联动,共同挤压假货生存的土壤,实现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有效治理。
    (一)降低侵犯商标权入刑标准
    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追诉标准为5万元,入刑标准过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考量收益与成本,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才会实施犯罪行为。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收益体现在制假、售假的金钱收入,该犯罪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受到的惩罚(包括自由与金钱)乘以遭受惩罚的概率。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收益之丰无庸赘述,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成本太低,主要体现在遭受惩罚的概率低。在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中,犯罪分子常采取化整为零、人货分离、以销定产的方式作案,导致能被证实的非法经营数额只占其实际非法经营数额很小的一部分,最终能够被刑事立案的不多,而更多的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9]2016年,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共排查出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执法机关接收1184条;公安机关能够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刑事打击的为469例,[10]仅占10.4%。2017年在执法机关已经进行刑事打击的740例制售假案件中,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有刑事判决结果129人中,判缓期执行的104人,缓刑比例高达81%。[11]已有线索的案件成案率已如此之低,若再加上那些未被发现的犯罪,犯罪分子遭受惩罚的概率将会更低。可见,现在的处罚标准已难以适应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态势,降低其入刑标准可以提高犯罪分子遭受惩罚的概率,从而提高其犯罪成本。[12]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走在前列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甚至将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行为犯,不强调侵犯商标权的社会危害程度,没有金额、数量的要求,只要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13]
    (二)加强部门协作机制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涉及面广,仅凭当地公安部门的力量难以予以有效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配合,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全方位地防控犯罪。
    1.加强公安部门与电商平台的协作。一方面,加强公安部门与电商企业在信息共享、检验检测培训、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沟通合作。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自查,定期向公安部门推送犯罪线索,在法律框架下电商平台协助公安部门查询犯罪分子在平台上的轨迹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公安侦查部门参与到电商管理过程之中,强化对产品销售过程的质量监督、监管。在合作过程,注意对自身技能的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吸收。如Z省公安部门与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进行长效合作,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研判出网络售假线索,交由公安部门进行打击查处。Z省公安部门专门打击网络售假的“云剑行动”成效显著,2016年共查处制售假货窝点417个,破获假货案件总案值达14.3亿元。[14]
    2.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
    (1)公安机关主动与市场监管、药监、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联手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细化案件与线索的双向移送制度,统一证据标准,保证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实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
    (2)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统一的证据规格体系,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15]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取得检察机关支持,对侦办该类犯罪案件中遇到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要主动与检法机关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完善司法措施,形成打击合力。
    (3)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牢固树立“全国公安一盘棋”思想,充分运用全国经侦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分享线索,分享工作经验,相互协助办案。
    3.加强与权利人的协作。权利人是侵犯商标权的直接受害者,是最有动力进行打假的群体。应该加强与权利人的协作,充分利用权利人的资源以配合公安部门打假,如权利人提供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对商品的鉴定。甚至可以让权利人有限度地参与案件进展过程,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权利人的举报,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共同打击制售假行为。
    (三)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监管
    1.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电商平台作为商品的集中地,是最有可能对商品交易进行把关的环节,在整个交易环节中起到最重要的监管作用。所以,电商平台是打击网络制售假中尤其重要的一环。正如《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电商平台所定义的,“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见,电商平台包括传统的C2C平台如淘宝网、B2C平台如京东、B2B平台如阿里巴巴。严格地说,社交工具如果用于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也应被视为电商平台,理应受到监管。但在实践中如何对社交电商进行日常监管,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几近空白。因此,一方面应及时调整监管思维,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将社交电商纳入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对打假不力的电商平台进行约谈甚至处罚。如2018年8月,针对团购平台“拼多多”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多次投诉,S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平台经营者,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媒体反映的问题以及消费者、商标权利人投诉的问题进行整改。[16]不管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构成违法,都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电商平台本身,平台经营者应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平台的生命线,不能因一时利益而姑息售假行为,而要主动承担打假义务。一是要加大研发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识别网络售假的能力,让犯罪分子在网络上无立足之地。二是要严惩网络售假行为,一旦发现售假行为,立即关停店铺,并将线索移交到执法部门,甚至平台经营者可以起诉售假者。三是要与权利人企业、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享犯罪线索,提高打击合力。[17]
    2.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管理。我国网购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物流行业的迅速崛起,由于发展较快,无论是行业规范、行政管理都尚未成熟,导致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几家大型物流企业如顺丰、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等占据了大部分市场分额,另有大量小型物流企业在市场生存。相对来说,大型企业具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小型企业管理无序情况较多。
    物流行业作为联系卖家与买家的纽带,直接接触到商品,应该起到“把好最后一道关”的作用。比如,快递公司在收件过程中发现有侵权商品,应该及时举报。交通运输部2013年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快递公司并没有做到当场验视,更不会去举报售假行为,这就导致假货能够轻易地流通。有些快递公司甚至还给售假者提供便利,如前文所述,快递公司与售假者勾结,提供虚假的寄件地址。
    因此,有关部门应完善物流行业管理机制,既要鼓励快递公司举报售假线索,又要对快递公司“知假运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给售假者提供便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可按共犯论处。同时,物流行业完整记录了货品流通的数量,这是执法部门确定违法行为情节的重要依据。因此,要规范物流行业数据管理,给执法部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提供支持。
    (四)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公众维权意识不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冒商标权犯罪的蔓延。故,应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缩减假冒商标权犯罪滋生的土壤。作为消费者,要清楚网络售假的常用手段,保持一定的鉴别能力,发现假货时要坚决举报。当买家发现买到的是假货时,售假商家一般会同意买家的退货要求,甚至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很多买家为图省事就不再去深究,这种做法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网络上假货横行。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假货,一定要投诉举报。不能“知假买假”,有些消费者为了满足虚荣心而追求“名牌”,却不想负担高昂的售价,而是主动去购买假货。此种行为虽无法律规制,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破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该予以禁止。作为权利人,首先,要重视自己的商标权,注重收集网络上制假、售假的线索,坚决维权,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情况,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其次,要增强防伪措施,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制假者的成本。再次,加强与网购平台以及执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作为执法机关,可设立网上知识产权举报平台,方便公众对网络售假线索进行举报。

    上一篇: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特点
    下一篇:商标共存的定义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防控措施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