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表现
虽然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抢先注册商标,另一方面是抢注非商标客体权利,通过不同抢注形式分类划分,这种将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分析方法有利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研究。
(一)抢先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抢注案件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抢注形势最为严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内容,对于驰名商标,无论是仿照、翻译或者是复制都是对商标的侵权,应予以制止并采用规制手段,可是商标所具备的地区局限性,使得商标的保护只限于有过注册申请的地方,这意味着某一商标若想拥有和本国同样的法律保护和专有使用,其必须要做的就是在该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
(二)抢注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于我国对商标获取方式规定的是注册取得制度,对商标的保护依赖于商标的专有权和排他权,导致对于已经使用却未注册的商标保护力度相对薄弱。商标抢注者为了得到超额利润利用商标真正所有人尚未注册商标的罅隙取得该商标,给在先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商标遭受侵害时《商标法》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商标使用者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商标在被抢注后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