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仅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使用,所以不能将国投恒泰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名称相类似而将其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款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来主张权利,再则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兜底性条款主张权利。
注册商作为服务名称保护时,我国《商标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特有的服务名称才收到保护。首先,对于知名商品如何认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一款对此解释为:知名商品即是指被一定范围的大众所熟悉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该解释缺乏客观标准。知名商品应当是公众所熟知的,消费者选择和认可的,而不是国家来认定的,认定知名商品最主要的是要证明为当地公众所熟知,一般要采取民意调查问卷的方式,但是民意调查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如何认定特有,特有是指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并非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同时《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商标与企业名称并不是日常用词,商标具有代表公司类型的特征,而现在相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使用名称的公司的关联性产生混淆和误解,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