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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原则。
    (1)申请在先注册保护原则。相对于美国《兰哈姆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英国、德国的使用与注册并存的商标保护原则,我国采用了注册保护原则,并规定了申请优先,而使用优先仅作为阻碍他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抗辩事由存在。采用注册原则有助于对商标更有秩序的进行管理。但是在大量商标并不进行注册但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仅采用注册原则就会出现抢注等侵害商标使用人权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我国应参照英德等国家,采用使用与注册并存的商标保护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加剧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各种傍名牌现象,比如耐克公司勒布朗—詹姆斯商标案、乔丹商标案等。为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商标注册人不惜违背商业精神,使用抢注或者傍名牌等恶劣手段,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此来促进市场的正当竞争,在发生新类型商标案件无法对应到现有规则体系时,裁判机构可以援引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法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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