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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海关罚没,进口商是否应当向商标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进口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行为的规定来认定,那么进口商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应当知道该批货物属于侵权产品,但其仍然实施了进口行为,不符合《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援引此条免除赔偿责任。但由于涉案进口货物已经全部被海关罚没,未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亦未对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尚品百姿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进口侵权货物虽未进入国内流通领域,亦存在明显预期利润或可期待利益,被控侵权商品进入中国领域内就落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接受海关检查时已对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及承载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故尚品百姿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4
    笔者认为,《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亦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考察尚品百姿公司作为进口商,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进口的商品为侵权产品,是否能够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尚品百姿公司作为奢侈品购物网站经营者,应对商品真伪及来源负有更高注意义务,BURBERRY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其在进口时应更加严格注意。但尚品百姿公司进口的产品在做工、包装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其对于出货港、授权文件、进货价格等与正常情况明显不符的环节,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综合上述行为法院认定,尚品百姿公司应当知道系侵权商品但仍实施了进口行为。并且,经法院多次询问,尚品百姿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进口产品的真正来源。因此,按照《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尚品百姿公司作为销售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定,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填平原则”。在商标权利人未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期待的利益并非实际发生的获利,亦不属于权利人的损失。本案的涉案进口产品在海关被扣押,并被认定为侵权产品而被处理。因此,该批涉案进口产品并未进入国内市场流通,未在市场流通则不会发生商品的交易行为,不会向国内的消费者群体公开。故勃贝雷公司对其所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因尚品百姿公司的进口行为而受到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尚品百姿公司就其进口侵权商品但被海关罚没的行为,无须向商标权人勃贝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应就海关查扣两批次侵权产品范围内与尚品百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也是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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