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1.我国商标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管理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的商标保护势于国际化,而且和国际知识产权相接轨,从而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国际上关于商标知识产权管理的公约协定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全面的国际条约。国民待遇原则、商标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优先权原则等涉及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禁例、商标的转让、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的制裁和救济等适用于商标的具体规则都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予以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框架内的一个程序性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采用,为适用此国际分类的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不仅便于商标检索,更有利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和商标的交流合作。
2.外国商标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
外国商标,与本国商标相对应,是指商标所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商标。一般说来,凡是向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都应是本国商标。但是,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的保护与对本国商标的保护有所不同。我国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规定也与本国商标有所不同。因此,按商标所有人的国籍而把商标划分为外国商标与本国商标,以利于对之采取不同的政策。我国《商标法》确立了遵循协议国国民的保护适用双边协议原则、遵循成员国国民的保护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和遵循按对等原则予以保护的原则等对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成就,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贯彻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做到了国内外一视同仁,公正执法,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及时查处制止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赢得了社会信任。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对优先权的保护和外国商标在中国被侵权后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