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相冲突判断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对相冲突的规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设计是构成权利冲突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该满足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权益的后果。因此结合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在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审查实务的判定中,误导相关公众或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本质在于确定两种权利的存在是否导致利益冲突。而是否易于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系由商标权人所有,或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专利的来源与使用在先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均属于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专利相关设计与在先商标混淆,如果存在混淆则必然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构成权利冲突。因此混淆的可能性和误导相关公众的判断是权利冲突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知,在判断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图案设计内容是否相同相似之外,还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标识、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的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构成实际混淆的证据、销售渠道以及所涉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多种因素。
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两种重要的权利,在客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交叉的内容,因此两种权利的权利冲突审查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确权程序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际案例给两种权利相冲突的审查实务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