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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概述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专利法规定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由二者的保护客体表现形式来看,外观设计中保护的图案和色彩与商标的可视性标志中的图形、颜色有共同之处,加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只要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对其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获得专利权,因此不排除申请人将已有的商标内容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导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包含有商标内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表现形式
    当一项外观设计既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也同时涉及到商标权的保护客体,且这一项外观设计上设置的重叠保护的权利分属不同主体享有时,则会因市场行为引发利益纠纷,并形成权利冲突。在实践中由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引发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形1:第一种情形,在申请并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在先商标图案,在先商标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第二种情形,将他人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了商标并获得保护。上述第一种情形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程序中容易遇到的情况,也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内容,第二种情形属于商标异议和争议裁定审查程序中遇到的情况,本文不做详细分析。
    (三)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审查指南分别对他人、合法权利、相冲突等一系列概念做了细化规定,例如: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2。
    同时对在先商标权以及判断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标准做了规定,例如:在先商标权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内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3。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中含有的相关设计的相同或者相似的认定,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相似的判断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注册商标,在判定权利冲突时可以适当放宽产品种类。
    专利权人认为:加油站领域具有诸多共性的设计特征主要在于由立柱和顶棚等组成的整体形状、顶棚周边的装潢设计以及用于体现产品服务来源的图形logo和文字logo,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通常集中于图形logo和文字logo,因此附件1的色带图案并不会在识别商品服务来源时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的视觉吸引力,涉案专利和附件1的背景面板及其上的色带组成的图案仅作为装演设计,而一般消费者通过图形logo和文字logo容易区分不同的加油站,因此涉案专利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将涉案专利图形logo和文字logo以及背景面板作为组合商标与附件1至6分别对比不相近似,与附件7至8的图案设计也不相近,同时还提交了反证1至4的商标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本身的图形logo和文字logo为其显著性标识,附件7和8与涉案专利的花朵图形logo不相同也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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