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的限制
在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已经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市场营销活动,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已经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商标的商业价值也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如果简单的禁止在后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涉案商标,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巨额投资及商业价值化为乌有,势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必须对商标的反向混淆进行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公平与合理。
1.在案发初期,在后商标使用人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尚未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法院应当维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禁止在后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并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但是,如果商标权人放任在后商标使用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一旦使消费者在心理上将涉案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联系在一起,则该商标事实上已经成为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此时,法院只能承认既成事实,允许在后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所有权,并视案件具体情形判令在后商标使用人给予商标权人适当的补偿。
2.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仅仅是利用该商标进行描述性使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人权利的限制,在认定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严格的条件:(1)在后商标使用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不应有侵犯商标权人商标的主观故意。(2)如果使用该商标主要是为了宣传该商品而不是对该商品的描述,那么就应认定为侵权。(3)避免对该商标进行突出宣传。如在“蓝色风暴”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的一个依据就是被告突出使用了“蓝色风暴”四个字。
3.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他对商品的识别功能,而商标的识别功能主要是由商标显著性所体现的。如果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一方面不能对商品予以识别;另一方面,一般公众也不会对该商标产生混淆。因此如果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在后商标使用人可以以此抗辩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