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
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权人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经济实力悬殊。“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中的上海百事可乐有限公司、“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中的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等都属于国内外的知名企业,当发生商标混淆时一般消费者通常会误以为是不知名的、实力较弱的小企业搭知名企业的便车,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发生了实际混淆。
2.在后商标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相比必须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行为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一样的标识,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这是构成商标反向混淆的重要条件之一。
3.在后商标使用者对商标标识的混淆使用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此种损害既包括现有的既得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商标权人利用该注册商标拓展新市场、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商业声誉的可能性的丧失。也就是说,在后商标使用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必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标反向混淆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正向混淆相比更具有危害性,在反向混淆中行为人并非是通过不法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利用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获利,而是通过行为人广泛而密集的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