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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分割制度的内容
    商标分割制度是与“一标多类”商标注册原则相配套的重要制度。在“一标多类”原则正式施行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的可能性显著增加是促使商标分割制度建立的重要原因。在“一标一类”的申请方式下,虽然理论上亦存在当事人在一件申请中就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部分驳回的可能,但实践中这种案件却鲜有发生。理论和实践呈现出此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部分驳回申请人注册申请的理由一般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该商标所指定的部分商品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而由于申请人在一件申请中所指定的多种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因而一旦其中一种商品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其他商品通常也会如此,故只能被全部驳回而非部分驳回。但在《商标法》引入“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后,申请人在一件申请中就同一商标所指定的不同商品可能属于多个类别,这就极大增加了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的可能性。而在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的情形下,如果不存在商标分割制度,将会导致大量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被束之高阁,无法及时得到注册,不利于对商标权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正是基于上述考量,我国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确立了商标分割制度。首先,该条文第1款将申请人进行商标分割的前提条件限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只有在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才有权提出分割申请;其次,该条文第1款明确了商标分割后的申请依然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而不是以形成分割的日期为申请日期,以保护申请人的时间利益;再次,该条文第2款将提出分割申请的时间限定在了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15日内。该条款中设定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分割申请的期限与其有权申请复审的期限一致,旨在避免商评委复审阶段的审查对象发生变化,维护程序的稳定性;最后,该条文第3款规定了商标分割后的处理结果,即原申请被分割为两件。对于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公告,而对于另一部分被驳回的申请当事人可依其自由意思选择放弃或者提出复审申请。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对商标分割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按照《公告》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进行商标分割无需缴纳费用,但分割申请一旦提交即不能撤回,且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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