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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应然走向
    (一)应当废弃著名商标保护制度
    著名商标制度先天理论支撑不足,后天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异化乱象丛生,这种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道路必然是行不通的。种种内因外因都造成当前著名商标制度异化现象泛滥成灾且难以从现实中找到彻底的治理方法。因此,著名商标制度必然走向应当以废止为终点。
    借鉴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治理经验,作为中国特色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归根结底是企业所处制度环境的产物。要彻底治理驰名商标的异化,取得去制度化的成功,必须消灭或降低制度环境对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影响。[6]去制度化的发展道路既然能够为治理驰名商标异化问题提供可能性,那么对于漏洞百出、弊大于利的著名商标制度而言,去制度化则更应成为其应然走向。
    (二)寻求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企业认定著名商标的内在动因从本质上看来,就
    是在走驰名商标保护的捷径。但当今著名商标制度异化的现状却对我国驰名商标造成了冲击,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价值。同时这种突破了《商标法》法律体系框架的做法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仅仅是表面上商标乱象丛生的问题,它更为企业政府的权利寻租留下了一个便利的缺口。
    所以,无论是出于对保护商标理论本质考虑,抑或是以完善商标法律体系为出发点,又或者是为扫除行政干预给商标发展和市场市场自由竞争造成的阻碍,我国都应当取缔著名商标制度,并代之以更加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体系。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全面补充
    我国《商标法》主要侧重于商标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所不能够实现保护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外在表征,则实在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实现打击恶意竞争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行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未达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普通商标,亦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知名商品的相关兜底条款寻求到充分的保护。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以及第六条关于擅自适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规定,更加可以被看作是我国试图构建关于商业标识的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完全能够实现对于特定地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之保护。权衡利弊,著名商标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更加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总之,废止著名商标保护制度,以现有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为基础,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全面补充,不仅能够彻底解决著名商标实践中引发的各种乱象和弊端,而且完全能够实现替代著名商标体制当中对商标积极的保护作用。为正本清源故,法外施恩当休矣,制度异化乱象当休矣,著名商标制度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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