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原因
1.著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著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在整体思路上借鉴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在某些方面事实上又超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即出现了一种扩大化的保护趋势。其保护措施大致都含两个方面:标注权和禁止权。具体而言,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某省著名商标’的标志,同时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禁止他人在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登记时与著名商标字样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等。
2.我国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原因
尽管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能够对享有高认知度高市场价值的商标提供范围更广、力度更强的保护,但现实中,我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企业仍存在大量著名商标申请与认定的实践活动。通过不同主体的动机分析,本文以为有三方诉求交织:
(1)政府的政绩追求。政府通过地方性规章和法规的制定,提出对本地区著名商标的保护,大多是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地方综合竞争力,引导企业重视、发展和培育商标,实现本地商标战略等目的。著名商标申请数量的增长往往也成为各省级政府部门宣传经济发展和展现商标大省形象的制度工具。
(2)企业的利益追求。企业认定著名商标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可以增加收入,通过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往往能够得到各省级政府依照不同规定而设定的经济补贴、补助或奖励;二是可以节省成本,通过低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就获取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等同或者高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三是加大盈利,通过提高其商标省内知名度和认可度而促进消费者购买,实现销售量的激增。
(3)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消费者依靠商标可以增加购买的可信度,简化商品的采购过程,乃至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认牌购买”一直被看做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常态消费心理。著名商标通过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使消费者在内心将其视为一种具有权威性、保障性的授权认证或荣誉称号等,从而产生一种类似于驰名商标的消费心理认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