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适用的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商标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说,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在法律具体条文调整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下,该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引入,可以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特别是,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管理、保护等行为的法律规范,作用于市场经济第一线,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开展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特别强调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讲究诚信,防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去获得商标专用权以及滥用这种权利。从过去发生的很多商标纠纷案例看,相当一部分涉及有关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尤其是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商标法中引入该原则,可以明确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灵活适用法律条文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性质。当然,也应注意该原则适用的限制。它并不能当成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中解决授权确权问题的“灵丹妙药”,而只能是作为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依据和原则。就案件当事人而言,则有助于敦促其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任何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发生。从前述法律原则的适用看,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商标法,在某种意义上更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它明确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人和相关行为的基本要求与规范。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发挥法律一般性的预测、教育与指引功能,更好地预防在商标授权确权及使用行为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生。
进言之,商标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后,就可将它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在缺乏其他条款可以引用的前提下根据该条款认定某些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法中引入有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引入我国商标法,无疑能够为我国商标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实施提供指导性原则。它作为处理商标事宜的兜底性条款,对于商标法中已经做出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然可以借此加以认定和判断。概而言之,在《商标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以下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二,自觉遵守公认的商业伦理;第三,禁止基于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不当注册;第四,禁止以盗取他人商誉为目的的“搭便车”行为;第五,不以欺骗误导方式损害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