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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4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中关于商标印制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确定具有印制商标资质的企业才能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印制商标业务。该办法规定了印制过程中,委托方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受托方要审查委托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该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因注册商标标识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从条文本身含义来看,购买商标标识的行为并不在其中,因此,在上文提到的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被告运河化工厂仅仅是购买了印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包装桶,就有观点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被告购买外包装桶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准备为了销售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包装桶,因此,仍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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