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对以商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商标权人和商号权人的各自利益,作出停止使用商号、规范使用商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规范使用能够避免相关消费公众发生混淆或误认,法院只要求商号使用人规范使用商号,“张小泉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采此种观点。
如果登记的企业名称侵害的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法院一般会要求企业名称登记人撤销名称登记。在“中信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判决给予商标权人此种救济措施。该案一审原告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被告为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原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10月,注册使用“中信”商标。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2002年3月12日,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该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在金融业、房地产开发、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实业投资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同时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名称大多冠以“中信”字样,以表明与中信集团的联系,如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中信文化传媒集团等。天津中信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并在商业项目及活动中大量使用冠以“中信”字样的名称或简称。如中信广场、中信置业、中信名都商厦、中信美食城、中信广场京津美食休闲MALL等,同时在对外宣传材料、2006年台历、招牌、职工名片中使用了“中信”注册商标。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业务经营领域中有重叠,主要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商标与字号所使用的文字相同,都为“中信”;天津中信在项目及活动中也大量使用“中信”字样的名称或简称;由于中国中信的经营业务范围广,业务覆盖全国乃至国外,其商标驰名度高,消费者容易将中国中信与天津中信联系在一起。因此,该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天津中信侵权。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考虑到企业名称和商标完全相同,只要使用企业名称即会发生相关公众误认问题,因此,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上诉人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诉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中信”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已经使用“中信”文字的商业设施和项目的名称。并责令被上诉人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