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保护意义的法律,到1994年TRIPS协议的正式签订,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不断完善、从国内法到具有国际性法规的漫长路程。尤其是近百年来,技术、贸易和文化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不断挑战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强度和灵活性。法律不断渗进,给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仿佛注人了催化剂。回顾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深化认识法律在其中的作用。
(一)第一阶段:”特权”的确立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可溯及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一切规制体现着占有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劳动力的统治者的意志,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铸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敕令、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其效力只可能涉及颁发敕令的官吏、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地域内。这种。特权”的确立,是智力成果被首次承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第一阶段。尽管地域性一方面在形式上似乎限制了创造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又正是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智力成果才为其权利人所专有,由智力成果产生的利益,才能被其权利人所独享,从而使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的前提下实现了另一重要特征。专有性”。
(二)第二阶段:“法权”制度化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特权”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产业革命所导致的发明创新热潮。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特权”制度化,使知识产权终于成为依法产生的“法权”,这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第二阶段。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是难以发生的。在当时的支柱产业——棉纺织业的水力纺纱机等许多发明都是在专利权的保护下诞生的。专利制度的作用在19世纪变得更为明显。德国、美国利用专利保护,有力地推动了本国技术和工业的发展。德国从1850年的穷国,跃升到1900年的富国,其在1877年颁布的专利法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智力成果来说,在一国境内出现的发明创造,只要它能够带来利润,并增强竞争能力,其他国家的资本家就要千方百计地去获取并加以利用。为更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希望“无偿”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家的创造者依其本国法律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从一国内部的角度来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科技、文化成果,不利于国内工商业的繁荣,而且也不利于国内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所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各国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自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国内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因此,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并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具有法律效力。
(三)第三阶段:具有”国际性”
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已超越了国界,他们希望通过对国外的销售、投资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对资本主义发展不利的一面便显露出来,!尤其是它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谋求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问题被提出,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先行者进行了该方面的许多开拓性工作。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6g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形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与之相适应的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及后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它们同后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 (1891年)、 {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 《商标注册条约) (1973年)等一系列全球性和地区性的知识产权条约一起,共同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体制。至此,具有严格地域性的各种知识产权得以通过种种途径获得多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性”,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进程中的第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