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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与借鉴
    欧洲通过订立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合作协议——(欧洲专利条约》,采用单一的专利申请、授权程序来取代向各国分别申请专利的多重程序,使得申请人只要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次申请就可以根据申请书中的指定,请求授予在一个或数个缔约国有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在多个国家取得专利的程序。
    欧洲还通过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标准法,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如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一个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连瑞士、捷克、南非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标志着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交流合作已由松散状态进入紧密状态,由自然融合转向制度化、组织化融合。欧洲地区性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产权制度区际协调,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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