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备。与世界上大多数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时间虽然比较晚,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快、起点高,主要法律规范已与国际标准接轨。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依这些法律法规进行。
(一)知识产权法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陆续颁布施行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主要有: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等。在上述法律颁布实施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一些对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修改决定和补充规定,使这些知识产权法律在实施中得到了补充和完善,成为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依据。
(二)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这些细则和条例细化了法律的规定,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三)相关国际公约
我国先后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上述国际组织、国际公约(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签订的双边条约,作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一部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尤其是在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均得到了认真执行,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并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世界贸易组织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约内容,经我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通过立法或颁布法规的方式,也将成为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作为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00年以来已经出台规范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初步形成了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问题铺平了道路,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结疑难知识产权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例如,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