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
建立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对此前面已有论述)等方面。对此我们也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一般采用签约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如IBM公司与员工签署“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从公司内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的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给公司所有:对在日本的IBM分公司的员工,还要求填写发明转让同意书作为进入IBM公司的条件。由于总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其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移转给总公司,总公司集中管理来自全球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重新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商标使用权也基本相似。各子公司要从营业额中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归属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8章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当事人也可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关于激励机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排名其中半数是美国企业。这与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同时,与各公司实行的奖励制度密切相关。各公司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的累积计分制,其奖金项目设立的特点,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发明专利为3点,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计为1点。点数累计为12点,给予美金3,600元的发明业绩奖: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用,给予第一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第二次的发明给予发明申请奖500美元。此外还有多种表彰方式,如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己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如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实行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4000日元,最高奖金1年可达60~100万日元。富士通公司分为7个等级,东芝公司分为5个等级。这一方面,我省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己的奖励机制。
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都需要已经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