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标准
印尼驰名商标的保护受2001年第15号商标法第4条,第6条(1.b)款和第6条第(2)款的限制。根据第4条,商标应不得在申请人出于恶意而提出的申请中注册。同时,第6条第(1.b)款规定,如果该商标在原理上或整体上与另一方所拥有的驰名商标相似,则该申请应被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拒绝。同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参与方。
对于某类商品和/或服务,其原理或整体上与驰名商标相似的申请是通过观察公众在特定行业中对商标的一般知识来决定的。另外,有必要观察到驰名商标的声誉,这可以通过其所有者在多个国家进行广泛而广泛的促销和投资来实现,并且还可以通过在几个国家中的商标注册来证明。
此外,印度尼西亚通过印度尼西亚总统令(1997年第15号)批准了《巴黎公约》,并通过印度尼西亚总统令(1997年第17号)批准了《商标法条约》。由于这一批准,印度尼西亚一直在大力保护驰名商标。
根据1987年印尼司法部长的部长级决定,编号M-02-HC.01.01,驰名商标是在印度尼西亚很久以来由个人或法人为人所知和使用的商标,某些类型的商品(用于类似商品)。
同时,根据印尼第1486 K / pdt / 1991号判例,判断印度尼西亚驰名商标的标准是“如果商标已在区域边界和国际边界之外流通,则已经在印度以外的国家流通”。原产地,并且已经在各个国家/地区获得了商标证书的证明”。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存在一个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与也列出的众所周知的商标具有相似性。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事方可根据2001年第15号商标法第(1)和(3)条第68条向印尼商业法院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
印度尼西亚法官将有权根据上述方面确定商标是否包括驰名商标。如果这些方面仍然不够,印度尼西亚商业法院可命令独立机构进行调查,以决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这将成为基本驳回。
实际上,如果该商标具有许多在其他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证书,则印度尼西亚法官将宣布该商标包括驰名商标。
因此,考虑到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四大人口,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注册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