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在欧盟失去“ Mc”品牌保护
麦当劳先前失去其品牌“ Bigmac”的品牌保护后,又失去了针对其品牌之一“ Mc”的品牌保护。Supermac的竞争对手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的异议是基于取消“ Mc”商标的重新注册。麦当劳与Supermac之间的案子始于Supermac难以在欧盟申请“ Supermac's”品牌的注册,因为麦当劳一向反对EUIPO的党派始终以其对“ Mc”一词的专有权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了该案,因此不应有其他任何一方谁可能会使用麦当劳以外的品牌。除此之外,mac”与麦当劳的品牌,例如“MACFISH”,“McCafe”和“McCHICHKEN”。因此,麦当劳认为Supermac的品牌不能在欧盟注册为商标。麦当劳提出的异议最终使Supermac的业务不想扩大其在欧盟的业务。
此外,由于Supermac在欧洲联盟保护其品牌的努力始终失败,因此Supermac最终以麦当劳未对某些类型的产品和/或服务正确或诚实地使用“ Mc”品牌为由,向EUIPO提出了取消“ Mc”商标注册的请求。注册。基于这些异议,EUIPO审查了麦当劳的商标“ Mc”,并决定通过取消麦当劳注册的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或服务的“ Mc”商标注册来批准Supermac's提出的异议,因为已证明麦当劳没有使用该商标“ Mc”代表已注册的几种商品或服务。
关于上述情况,请注意,在欧盟,有关方可以通过证明其他注册方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在欧盟使用过,而向EUIPO提交商标注册的取消。在这种情况下,Supermac成功证明了麦当劳没有诚实地使用“ Mc”品牌,因此EUIPO最终取消了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麦当劳“ Mc”品牌注册。
在印度尼西亚,第74年第20条第1款中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第20年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其中指出:
“注册商标的删除也可以由第三方以诉讼的形式向商事法院提出,理由是该商标自注册或最后使用之日起连续三年(三年)未在商品和/或服务贸易中使用过”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自商标注册以来,必须使用已在印度尼西亚和欧盟注册的商标。如果未使用该商标,则可能会威胁有关第三方通过印度尼西亚的商事法庭或欧盟的EUIPO取消或注销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