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澄清商标诉讼中的补救规则
商标所有者不再需要故意侵权,以追回侵权人的利润。在Romag Fasteners诉化石集团案中,最高法院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巡回分庭。1一致意见对商标诉讼人和被许可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002年,Fossil与Romag签订合同,在其产品上使用Romag的磁性表扣。根据协议,Fossil指示其在中国的工厂向Romag的中国制造商购买紧固件。Romag发现,从2008年到2010年,对Fossil工厂的销售“急剧下降”时,Fossil的工厂使用了假冒的表扣。2Romag根据15 USC§1125(a)起诉Fossil商标侵权,要求提供虚假的原产地标记,以寻求下令要求Fossil撤销的命令超过因商标侵权而获得的利润。
审判中的证据表明,Fossil为工厂使用的紧固件支付了全价,并且Fossil并未“毫不顾一切地无视,故意盲目或有实际知识”对假冒的表扣采取行动。3陪审团裁定,Fossil不会故意侵犯Romag的商标,而只是“无情地无视”。因此,地方法院没有下令剥夺利润,理由是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是,侵权人的行为对于该裁决必须是“故意的”。联邦巡回法院采用第二巡回法院法律,确认了陪审团的裁决。
简而言之,Gorsuch法官认为,《兰纳姆法》的通俗语言不支持明确的规则,即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故意侵权商标才能获得利润奖励。第1117(a)条明确规定,对于商标侵权,“对于第1125(c)条所规定的故意违反”,而针对商标稀释的“原告故意违反”,则原告有权获得被告的利润。[4]考虑到“《兰纳姆法》经常且明确地谈论精神状态”,法院认为该规约语言缺乏明确的故意标准,这一点可以特别说明。5尽管第1117(a)节还规定,补救措施“受制于平等原则”,但法院认为,任何此类原则均未要求“商标法中关于利润补救办法的狭义规则”。6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一个同意的意见中指出,平等法院将“故意”定义为包括一系列精神状态,包括鲁ck,但不包括过失和善意。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认为,因无辜侵权而获得利润是违背“权威的力量”的。7个地方法院将负责解释更接近纯真的事实情境是否应剥夺利润-包括化石在这里的行为,因为最高法院已将案件复审。
向前迈进,这一决定将使商标所有人更容易追讨侵权人的利润,增加因商标侵权而判给的赔偿金,并给商标所有人更大的动机来进行侵权索赔。商标被许可人和企业通常将需要进行更彻底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其运营或供应链中的任何部分都不会使它们成为无意中的商标侵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