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留“故意”和“无辜”商标侵权的获利
2020年4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 Group,Inc.案,590 US ___(2020)案中一致通过,《兰纳姆法》并未强加授予商标利润的“故意”先决条件。侵权行为。
长期以来,剥夺被告的利润一直是寻求对其商标侵权进行补救的品牌所有者的一项重要补救措施。获利的裁决可以代替商标所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因为在商标案件中通常很难证明实际损失。获利奖励还可以剥夺侵权者的不正当收益,并且可以极大地阻止侵权活动。一些联邦法院将侵权人的意图视为将被告的利润判给原告的要素,但不是前提条件。其他法院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然后才能按其利润衡量损害赔偿,这使得这一重要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商标侵权救济。
美国最高法院解决了这一分歧,裁定要求表现出蓄意的绝对规则不能与法规的通俗易懂相吻合。因此,现行商标所有人不必证明愿意获得侵权者的利润。
背景
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Fossil在Fossil的手袋和其他产品中使用Romag的紧固件。罗马涅发现,化石在中国雇用的工厂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伪造的罗马涅紧固件。Romag未能友好解决其担忧,指控Fossil侵犯了其商标,并错误地表示其紧固件来自Romag。
美国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裁定Fossil负有法律责任,陪审团裁定Romag将从Fossil的利润中获得670万美元,以“阻止未来的商标侵权”。初审法院推翻了陪审团的赔偿金,因为陪审团认为,化石按照控制第二巡回法庭判给利润的先例的要求,是““而不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了该判决,并根据其意见将其进一步起诉。
法院意见概述
《兰纳姆法》第15条USC§1117(a)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补救措施,其中规定:
如果侵犯了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的任何权利,或者违反了该标题第1125(a)或(d)条,或者故意违反了该标题第1125(c)条,应该已经建立了。。。,则原告有权在不违反本标题第1111和1114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并在衡平原则下,追索(1)被告的利润,(2)原告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以及(3)行动成本。(添加了下划线的重点)。
尽管承认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确定是否应判给利润非常重要,但法院还是拒绝了某些低级法院(包括控制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适用的绝对规则,即原告只有在证明证明后才能赢得利润裁决。被告故意侵犯其商标。法院依据美国法典15 USC§1117(a)中的通俗语言,裁定国会打算将这种故意性的先决条件限制为根据第1125(c)条对商标进行的诉讼中的利润裁决稀释。它拒绝了Fossil的立场,即第1117(a)节中的“服从公平原则”一词应理解为强加了蓄意性要求,尤其是考虑到国会在同一法规中在其他地方规定了“蓄意”要求。毫无疑问,法院指出,在第1125(a)条中关于商标的虚假或误导性使用(即商标侵权)的索赔中,“法定语言从未要求表现出故意赢得被告的利润”。
结论
法院的裁决解决了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并通过澄清国会打算允许商标所有人追回被告的不正当利润,而不论这种侵权是否故意,都保留了对商标侵权的重要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