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USPTO规则使商标所有者的电子邮件和邮寄地址公开可用;对使用证据施加更严格的规则
从2月15日开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实施了一系列规则变更,其中最大的是所有商标提交都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新的强制性要求。不管它们是由律师代表的商标申请,注册和各方之前的诉讼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TTAB)将需要的文件商标提交电子,用于接收USPTO信件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并提供邮寄地址以确保如果电子邮件通信失败,USPTO可以与他们联系。USPTO的目标是更快地处理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的内容并减少错误。
要求提供电子文件和电子邮件地址
根据新规定,当通过USPTO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提交新的电子意见书时,如果指定了律师,则商标所有人将必须提供与美国律师不同的电子邮件地址。但是,通过要求拥有者的电子邮件地址,USPTO可以通过USPTO网站将该信息公开提供给公众,这增加了垃圾邮件和欺诈的机会,以及这种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在更新后的审查指南的初始版本中,USPTO将可接受的所有者电子邮件地址限制为直接与商标所有者联系的所有者电子邮件地址,例如个人电子邮件地址,该电子邮件地址是为与USPTO进行通信而创建的,受到个人监控由商标所有者(例如,USPTOcontact @ applicantcompany.com)或由内部拥有律师的电子邮件地址寄给成立该商标的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在收到无数投诉后,USPTO于2月14日发布了准则的修订版,其中指明了该商标由指定律师代表的所有者可以在“ TEAS表格的所有者电子邮件字段中提供他们选择的电子邮件地址。”该电子邮件地址不能与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律师列出的主要信函电子邮件地址相同。没有律师代理的商标所有人将只需要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所有者和通讯电子邮件地址字段的电子邮件地址相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指南指出,对于有代表性和无代表性商标所有者,所有者电子邮件地址可以是“所有者或其律师为此目的专门创建的唯一电子邮件地址。”由于考试指南不够清晰,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再次修改要求。同时,为了避免相关的隐私问题,我们不建议提交客户的个人或公司电子邮件地址。
2月15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或注册将被保留,并且不受这些电子邮件地址要求的约束,仅直到向USPTO提交新提交的文件(例如使用样本或续订)为止。届时,USPTO将要求申请人或注册人根据新要求更新所有者和律师(如果已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尽管商标所有者可能担心公开电子邮件地址的影响而提出请愿以对信息进行修改,但USPTO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进行修改。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有定义什么异常情况。
所需的邮寄地址
为了接收申请日期,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电子邮件地址之外还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邮寄地址也可以通过USPTO网站公开访问,目前,USPTO不接受邮局信箱或“转寄”地址作为个人或实体的地址。这项要求再次引起了对隐私的关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尚未发布有关计划如何解决这些关注的指南。
证据提交的新要求
根据新规则,美国专利商标局还修订了证据提交要求,阐明并限制了可接受提交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将标有商品标签的标签或标签清楚地粘贴在商品上。此外,标签或标签应包括通常会在标签上显示的有关此类商品的信息性内容,例如净重,体积,UPC条形码,内容或成分列表或有关商品的其他信息,以清楚地表明实际用途。在商业中。USPTO将继续接受网页提交的内容,但前提是必须包含URL以及访问或打印日期。
任何不符合2月15日实施的新要求的意见都将被USPTO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