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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于“九牧王”注册商标,“牧王”却被判赔200万!注册在先并非“免死金牌”
    来源:南方都市报
    知名男装品牌“九牧王”与另一个品牌“牧王”仅相差一字,而且前者比后者还晚注册,“九牧王”却将“牧王”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建高院经二审宣判,判决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8月28日,泉州中院通报了该案案情,并对涉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普法。
    案情回顾 攀附他人商誉 进行恶意侵权
    九牧王公司持有第1271023号、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等注册商标,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了近似标识,紫敬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也使用了近似的店铺名称、宣传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商标,停止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商标,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九牧王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直接减损,影响较大。
    最终,福建高院判决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标识,在产品的塑料挂件使用标识,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品牌:牧王”;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牧王旗舰店”名称,在产品名称首部使用“牧王”,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标识,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官说法 在先注册商标 应负审慎义务
    经营者具备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就意味着配备了规避商标侵权风险的“免死金牌”呢?
    对此,法官表示,被告凯撒皇公司经许可取得对第801503号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注册于1995年12月21日,注册时间早于九牧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应当知悉“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
    该两家公司对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目的在于模糊与涉案商标的界限,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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