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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通用=受保护的商标
    在Booking.com中,最高法院将两个无可争议的通用术语的组合提升为受保护的商标状态。双方均无异于仅“预订”和“ .com”这两个术语是通用的。问题是通用术语的组合是否可以创建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说没有,该EDVA不同意和4个巡回上诉法院肯定。

    要理解这一决定,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证明通用商品的法律框架。具体而言,如果消费者会认可该术语来描述一类商品,则该术语是通用的。这就需要有证据表明相关公众会理解描述某种商品的术语,例如以“自动扶梯”为例。

    多数人将此问题描述为“清扫规则”的问题,即通用术语+ .com始终不受保护。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组合导致消费者认识到含义或来源标识,则该组合可以受到保护。这是一项事实查询,需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实际上是否将该术语视为班级名称,或者相反,认为是能够区分班级成员的术语。”

    实际上,大多数人指出,如果消费者在商标和商标来源之间建立排他性联系,那就是商标法的重点!

    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发现:

    有趣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选择对该案提起上诉,尤其是因为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指出,只要有证据证明域名可以作为商标,该商标就可以注册。请参见TMEP 1215.02(a)(“由域名组成的商标只有在其作为来源标识符的情况下,才能注册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此外,TMEP进一步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在Booking.com中的立场相抵触,规定“不存在本身的规则,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非通用术语中添加非来源通用顶级域名(gTLD)来创建可注册的标记。”TMEP 1215.05(添加了重点)。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提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有异议的若干不同调查结果,包括有关消费者对商标认知的证据类型(例如调查证据)。请参阅11 n处的滑动操作。6.因此,多数人裁定,尽管布雷耶法官对此表示异议,但最高法院没有能力讨论这些问题。尚不清楚这些问题是否会改变结果,但提醒您,您需要仔细保留您的论点和/或考虑让步哪些论点。

    Booking.com明智地根据第1071(a)条向EDVA提出上诉。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提出美国专利商标局尚未提出的新证据。这一证据对最高法院很有说服力。如果Booking.com寻求联邦巡回法庭的审查,他们只能争辩USPTO之前的记录证据。

    美国专利商标局寻求基于成本转移的4节1071的规定,其律师费次巡回拒绝基于其在先例奖励费用Shammas。出于对Booking.com的好运,最高法院在Nankwest裁定,这意味着律师费不属于《专利法》第145条所定义的“费用”定义。如果这个问题在最高法院面前,那就是可能会有同样的结果适用-即USPTO的律师费不在第1071条的涵盖范围之内。

    最高法院似乎采用了专利法原则,因此专利检察官可能不会对此决定感到惊讶:在某些情况下,两种已知要素的结合可能会导致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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