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版权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新课题层出不穷,值得学者不断跟踪研究。本书对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新课题仅仅作了一个不完全的探索。
网络版权侵权归责原则已经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演变到“通知后责任”原则。“通知后责任”是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变通适用和制度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性质在我国不应当被理解为间接侵权。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确立间接侵权制度,应当适用共同侵权制度来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存在模糊之处,引起了学界的迷思。“虚拟财产”上可以同时存在物权和版权。对于虚拟货币或ID账号,我们只需讨论其物权属性和债权请求权即可,但是对于有些虚拟物,我们则有必要讨论其知识产权属性,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玩家智力活动成果(知识产权)的载体,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包括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债权法)保障其利益,不受他人的侵犯。《物权法》保护的是物权,针对的是特定物,而版权保护的是复制、传播等权利。如果盗窃特定的虚拟财产,这是侵犯物权;如果因为该虚拟财产设计美观而复制、传播该虚拟物,则属于侵犯版权。物权和版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可以起到互补作用。
“扫黄打非”是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网络环境中的“扫黄打非”任务艰巨,有必要在法律上对“违禁作品”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违禁作品享有版权,但其不可发行、传播。在本书提出的大一统的“传播权”概念下,其大一统的“传播权”及其子项将被全面禁止。就此角度而言,以大一统的“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之重构有利于国家和政府对“违禁作品”的管制。对“违禁作品”版权及传播的正确定位有利于我国政府继续开展网上“扫黄打非”,净化网络环境,弘扬优秀文化。
总之,本书从理论、实践两个纬度探讨了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变革、创新与发展。在理论上,本书提出了版权保护的中心应当从“复制权”转到“传播权”的观点,并提出了“网络习惯法”作为网络时代版权制度变革与发展的路径的可行性。在实践上,本书以版权许可和网络版权保护新课题为切入点展开研究。版权许可既涉及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也涉及其与社会公共的利益平衡,以此为切入点可以更深入地研究网络时代版权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及相应的制度变革和创新需求。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着种种新课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对此还有待于继续加强和深化研究,这是当代学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