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al诉Tam与言论自由和商标问题–第一部分
美国最高法院在6月19日对Matal v.Tam作出的一致裁定(8-0)中,确认了联邦法院的裁决,裁定美国商标法限制对贬低性商标的注册商标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该修正案提供保护,以免法律损害言论自由。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Matal中的发现,并分析该判决可能对美国的言论自由法理学可能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就在这个博客内容的中立性和版权保护最近,在迷人的讨论后通过了孟买高等法院和教授约书亚Sarnoff公司的司法高塔姆·帕特尔响应,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背景,在这个决定的核心问题的分析-适用性关于知识产权的言论自由标准。在第二部分中,我将从印度的商标法和言论自由法学角度解决这个问题。
背景
摇滚乐队The Slants的负责人西蒙·谭(Simon Tam)(强调提供)希望“收回”在美国用于亚洲人的种族主义绰号,并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之前申请了该乐队名称的商标注册。 (“PTO”)。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Tam进行商标注册,理由是有关商标注册的美国相关法律《兰纳姆法案》(Lanham Act)禁止对“包含或包含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的事物进行商标注册;或可能贬低或错误暗示与人,活人或死人,机构,信仰或民族象征有联系,或使他们蔑视或声名狼藉的事物。”专利商标局特别指出,该商标将“贬低……或bring视或蔑视”具有“亚洲血统”的人。
Tam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以及进一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中做出了决定,联邦法院在该法院认为该条款在表面上违反宪法。专利商标局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法院的裁决。
问题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面临的挑战实质上是关于《兰纳姆法》的贬损条款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的问题,该修正案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宪法保护。进行此确定时,基本上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商标是否构成“语音”?如果是这样,它们将构成什么样的言论,法院对该言论应采取何种审查标准?其次,政府是否可以基于商标“贬低”某个人或一群人而拒绝商标注册。在这两个问题上,法院都认为被告人胜诉。
在第一个问题上,政府争辩说,通过在商标注册簿中得到正式认可,商标构成政府言论,或者作为替代,商标构成商业言论,在两种情况下,对言论的限制均应受到法院的较少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满足。
第一个论点基于公认的美国宪法中言论自由保护的例外,即政府本身可以倡导一种特定的观点或政策立场,而不必在自己的讲话中平等对待所有这些观点。法院驳回了商标是“政府演说”的论点,认为商标是私人演说。法院裁定,仅注册商标就不能使其成为政府演说,因为政府(除“贬低条款”外)需要注册任何符合《兰纳姆法》所规定的有效商标资格的商标。
关于第二个论点,法院接受了商标是“商演”,这是演讲,其中扬声器更可能从事电子商务,这里的目标读者是商业或实际或潜在消费者,并在该消息的内容具有商业性质。相对于私人演讲或表达性演讲(例如政治演讲),这类演讲以前没有得到太多的保护,而限制的标准是它应该“符合实质性利益”并“被狭drawn地吸引”。但是,法院认为,即使假定这是商业性演讲,轻蔑条款也无法承受较低的审查标准。
法院使用的判断商标的标准是观点中立的标准,即,法律不能基于政府对言论表达的观点而区分言论。法院审查认为,商标不得贬低的要求与商标注册的目的无关,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识别来源。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观点,由于法律限制了对“贬低”或使任何一群人“鄙视或侮辱”的内容的商标保护,因此它禁止了构成犯罪的内容。法院接着指出,“不能仅仅因为思想本身对某些听众的冒犯而禁止思想的公开表达,并且政府“不能根据表达的观点挑出一小部分不利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在此基础上的言语限制违反了观点中立性,在第一项修正案中不能维持。
法院在得出结论时,还评估了这些问题对版权法的影响,指出采用上诉人提出的标准将意味着版权注册可能不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Matal对商标和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什么
令人反感的商标和言论自由是公开辩论的重要议题,尤其是鉴于华盛顿红皮商标争议。该博客分析了以前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人们一直在寻求“冒犯性”商标来注册其可能带来的诽谤。作为该裁决的结果,有可能将明显贬低商标的商标简单地注册为某些群体的公共表达工具。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对冒犯性商标能否作为“商业演讲”得以维持的分析很重要。而马塔尔这是一个“容易”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想要注册的商标并非明确针对冒犯或歧视性的商标,对类似“红皮”商标的类似发现将更难于理解。法院的一些法官(以他们各自的观点)认为,该条款目前的形式不能维持宽松的审查,即使该条款符合商业性演讲的条件。然而,还有待观察的是,一个专门针对仇恨言论的更为狭义的条款能否通过类似的考验。
Matal最高法院明确将其效力限制在《兰纳姆法》(Lanham Act)的“贬低”和“轻视或蔑视”限定词。这意味着商标是“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的东西”;或可能贬损或错误暗示与人,活人或死人,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联系的事物,直到受到质疑为止。但是,根据法院采用的观点中立标准,此类条款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强烈挑战。这可能会引起混乱商标保护的重要方面,例如,通过暗示拒绝“欺骗性”商标或暗示与无关个人或实体有联系的商标,可以实现商标法的重要功能或保护消费者。
其他问题有关的影响MATAL商标注册等方面将可能取决于商标的不同功能更深入的分析-首先,作为商誉产权;其次,表现为言语。有关的问题:商标淡化,例如,它也是基于,在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商标的写照“观点”,可以说是回答基于商标注册功能的履行作为保护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