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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委:审查辛格法官的知识产权法理学
    正如Shamnad最近报道的那样,小道消息说,德里高等法院的Manmohan Singh大法官是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主席职位的主要竞争者。根据他在德里高等法院网站上的简介,在他于2008年4月11日被任命为德里高等法院法官之前,他主要是知识产权律师。任命知识产权律师为法官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尽管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律师很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但在某些圈子中,人们认为这样的任命也倾向于反映出原告人的偏见,因为最成功的知识产权律师通常是原告。律师,正是这些成功的律师才成为了替补席。

    几年前,在我的一个帖子中留下的评论批评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判决,声称“正义曼莫汉·辛格或多或少是原告”。我不认为这种概括有任何用途。法官应以自己的判断力来判断。多年来,我在本博客上介绍了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其他判决,以及其他SpicyIP博客作者,在此我想讨论一下并回溯到一些最令人难忘的判决,或者我应该说有争议的判决就知识产权法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

    版权法和商标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用尽

    当今,知识产权法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例如,一旦将受版权保护的书籍或商标的商品出售给零售客户,IP所有者通常会“耗尽”其控制商品在市场中进一步流通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将商品转售给任何人。精疲力竭的原则是二手经济的基石。在过去的6年中,Manmohan Singh法官有机会裁决涉及穷竭原则的两个案件-一个涉及版权法,另一个涉及商标法。

    在2010年的版权案件中,国际出版社John Wiley起诉了一家印度经销商,该经销商将Wiley的低成本印度出版物出口到美国等国外。转售商辩称,根据《版权法》,Wiley一旦将其投入市场流通,就已经用尽了该书的实物版权–版权法第14条在这一点上很明确。尽管当时的法律十分明确,但曼莫汉·辛格法官还是裁定版权拥有者为由,并发布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印度经销商向国外司法管辖区出口低成本的印度出版物。在我看来,辛格法官的判决是非常非常错误的推理–在这里,我已经解释了判决的各种问题写于6年前。我对判决的主要抱怨是,它完全误解了合同法的简单法律原则,例如“合同特权”,而不是用尽原则。结果,一家完全合法的业务被关闭。据我所知,这一判决从未上诉,审判拖延了几年。

    几年后,Manmohan Singh法官根据《 1999年商标法》有机会考虑用尽。该立法第30条第3款明确表明,商标所有者用尽了控制进一步出售商标的权利。经所有者同意将其投入市场后,三星开始起诉几家印度经销商,他们从比印度市场便宜的国家购买正版三星打印机,并利用价格套利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进口打印机时,曼莫汉·辛格法官面临着这一条款的解释。比三星在印度销售这种打印机要多得多。

    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法官在一个相当令人惊讶的判决中裁定商标所有人胜诉,该判决导致销售正宗三星产品的经销商的业务被关闭!上诉后,该分庭全面并最终否决了曼莫汉·辛格法官。可以在此处访问Sai Vinod关于判决的帖子。海关委员会同时发布了一个通函,明确表明《商标法》允许平行进口–曼莫汉·辛格法官随后对其中一位税收官员采取了限制措施,要求其在文件中做出某些评论,指出与通函及其先前的判决有关–我是在这里写的。(最高法院的上诉仍在审理中。)

    版权和互联网

    Manmohan Singh大法官就互联网中介人的版权侵权和赔偿责任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判决是2011年以来的MySpace判决。这是印度首例处理侵犯版权案件中棘手的中介责任问题的案件。MySpace是YouTube类型的平台,被T系列起诉侵犯版权。辛格法官必须就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做出裁决–第一个问题是MySpace是否应根据《版权法》对版权侵权承担责任,因为同样需要一定的知识。在第二问题是《信息技术法》第79条为互联网中介机构创建的“安全港”的解释。辛格法官在这两个问题上均裁定版权拥有人胜诉。阿姆兰在这里和这里写了两个帖子,批评这一判断。Ananth Padmanabhan为IJLT写了更详细的文章也批评了这一判断–我认为很多批评是有根据的。据我所知,这一判决从未提出上诉,审判一直在进行。幸运的是,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辛格法官在此案中的判决已被2012年《版权(修订)法》中的新安全港条款所抵制。如果他的判决未受到2012年《版权(修订)法》的有效裁定,YouTube之类的中介机构将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

    曼莫汉·辛格法官就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问题做出的另一项有争议的判决是《Star India Pvt》案。有限公司和奥尔斯。v。Roy Ma和Ors。在这项单方面判决中,他下令封锁150个据称正在流播Star TV信号的网站。他在判决中没有提到他实际上已经浏览了全部150个网站–法官如何才能以原值来接受原告的话,而实际上不查看这些网站就阻止150个网站?

    LG案和IPR(进口货物)执行规则,2007

    该LG案涉及对《 2007年IPR(进口货物)执行规则》的解释。这些规则允许海关人员在发现任何货物侵犯版权,商标或专利权的情况下,限制将其进口到该国。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部门向LG发出了通知,因为专利权人声称LG的进口侵犯了其知识产权。LG通过向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宣告性救济,并将此案标记为Manmohan Singh大法官。在我看来,应该立即将诉讼扔掉,因为海关部门的此类通知只能在令状法院而非民事法院面前提出异议–《海关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得提起民事诉讼。针对海关部门的行动。在这里。

    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法官并没有驳回诉讼,而是解释了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规则》,认为海关官员不能裁定专利是否违反了该规则。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种令人震惊的误解,因为这些规则明确赋予了海关部门裁定此类纠纷的权利。在上诉中,分庭法官通过了简短,简洁的命令,否决了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命令,并裁定,除非海关认为案件超出其能力范围,否则海关部门有权根据规则决定专利侵权问题。可以在此处访问我们关于分庭法官判决的帖子。涉及LG案件的传奇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曼莫汉·辛格法官后来还发布了一项宣告性判决,裁定LG并未侵犯有关专利–奇怪的是,尽管提起诉讼,他也没有分析该专利的主张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专利法。我在这里写过关于这种判断的文章。

    药品专利案

    鉴于德里高等法院是药品专利诉讼的温床,因此,其中许多案件都在曼莫汉·辛格法官面前,这一点不应让人感到惊讶。

    让我从著名的霍夫曼·拉·罗氏诉Cipla一案开始-这是首个在TRIPS之后在印度审理后决定的药品专利侵权案。法官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在此案中做出了最终判决–他裁定,尽管该专利有效,但并未受到侵犯,因为据称Cipla制造的是该专利化合物的另一种多晶型物。Shamnad写了一篇很长的文章,概述了判决的许多法学缺陷。在上诉后,分庭法官最终否决了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判决,尤其是在Cipla的多态辩护方面。可以在此处访问数据库规则上的SpicyIP帖子。(最高法院的上诉仍在审理中。)德里高等法院关于默克案的其他判决也最终推翻了仿制药公司提出的多形抗辩。

    尽管Roche诉Cipla案无疑是Manmohan Singh法官广泛宣传的药品判决之一,但肯定不是唯一一个遭到他的判决受到批评的案件。2012年,Manmohan Singh大法官通过了一项单方面临时禁令,禁止Ind-Swift侵犯Issar Pharmaceuticals的专利。我写了一篇文章,概述了该专利的许多缺陷,即该专利是在2005年之前授予制药发明的事实。仅阅读专利便会引起警钟。正如巴拉吉(Balaji)去年在一篇文章中所记录的那样,单方禁令甚至在36个月后都没有撤消。

    然后还有Dastinib案,Manmanhan Singh大法官通过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两家印度制药公司侵犯BMS的Dastinib专利。斯帕迪卡(Spadika)写了一篇文章,记录了曼莫汉·辛格法官在这里的判决所产生的问题。除了她提出的问题外,我想指出的是,高等法院本来应该只是等待审判完成-为什么在提起诉讼6年后又通过了一项临时命令?

    在Onbrez上还存在Novartis诉Cipla专利侵权案,法官Manmohan Singh禁止Cipla侵犯属于Novartis的5项专利。我认为,此案的判决是完全合理的,因为Cipla的法律策略相当愚蠢,并且基本上已经发出了强制令。

    关于生物仿制药的有争议的判断

    我认为这是曼莫汉·辛格法官最有争议的判决之一。该判决迅速被分庭裁定。尽管中止了判决,但判决在许多层面上都是令人震惊的。

    Genentech在针对赫赛汀生物仿制药的发布中针对DCGI,Biocon和Mylan提起的诉讼中通过了该判决。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判决有几个问题。我只说两个。首先是法官凭空创造了“数据排他性”制度。我已经写了,取而代之的是数据独占政权在这里(虽然不是在生物仿制药的情况下),但我已经通过提出一项修正案,法律支持这样的说法。法官不能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建立这种制度。

    除了通过非常脆弱的推理创建数据独占性制度外,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即如何承认诉讼。DCGI的监管决定只能在书面法庭上提出质疑-然而,Genentech已根据《特别救济法》提起了宣告性救济的诉讼。我们已经看到LG在本文前面讨论的情况下采用了类似的作案手法。像LG案一样,Manmohan Singh大法官裁定他有权审理此案。《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7条明确规定了DCGI免于民事诉讼的任何责任。这是所有立法中的标准条款-您不能在民事法院起诉印度政府或其任何官员。不过,辛格法官仅通过以下三句就驳斥了这一点:就被告而言,就该法第37条的规定而言,没有任何武力,因为尚未对可能参与批准程序的任何政府雇员提起诉讼。”用简单的英语来说,他裁定第37条保护个人免受起诉而不是作为法律官员的官员。这与该条的措词完全相反,其内容如下:

    “ 37。保护真诚采取的行动。-不得因真诚地根据本法完成或打算进行的任何事情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起诉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曼莫汉·辛格法官的解释,我们现在可以在印度各地的地方法院起诉专利局,DCGI和海关,要求这些官员做出行政决定。

    拉胡尔(Rahul)在这里发表的文章中强调了该判决的其他法律问题。希望分庭法官能够推翻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判决。

    有问题的损害赔偿判例–临时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过去的几年中,爱立信针对印度移动电话公司提起了多项专利侵权诉讼。德里高等法院在这一系列诉讼中通过了几项奇怪的命令。去年,大法官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通过一项判决,基本上命令Intex在审判开始之前就向爱立信支付“临时损害赔偿”,这是一项令人难以置信的命令,因为在印度或普通法中没有“临时损害赔偿”的概念。我在这里为SpicyIP写了一篇冗长的来宾文章。我获悉,该分庭在上诉后仍保留该判决,但不确定该案的当前状况。

    与法官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有关的与损害赔偿有关的第二项判决是Sholay判决。我已经在这里写过有关判决书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判给了原告Rs惩罚性赔偿。100万。我认为,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整个结论都是有缺陷的–我在我的帖子中解释了判决在法律上有缺陷的原因。然而,最令人惊讶的是,当原告明显承认无法证明实际损害赔偿时,辛格法官批准了惩罚性赔偿–那么,法院如何计算足以惩罚性的赔偿呢?

    Swatanter Kumar案

    除了上面列出的几项有问题的知识产权判决外,我还想借此机会指出曼莫汉·辛格法官的一项非常有问题的非知识产权判决。该判决是曼莫汉·辛格法官在Swatanter Kumar法官提起的诽谤诉讼中通过的口头命令,该诉讼指控他的前法律服务员指控他性骚扰,以及一些报道此事的媒体。当时的前最高法院法官库玛(Kumar)法官正在领导国家绿色法庭,丑闻给他和整个最高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尴尬。

    当国家媒体开始24/7全天候报道此案时,法官Swatanter Kumar提出了诽谤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在现在臭名昭著的撒哈拉案件中的判决,寻求插科打–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SC基本上将插科打orders的命令合法化理由是它只是推迟报道,而不是禁止报道。法官Swatanter Kumar出现了一系列高级辩护人,随后是Manmohan Singh法官,他随后通过了措辞含糊的禁令,禁止媒体报道此案的某些方面。尽管并未实施全面禁令,但措辞含糊不清的命令足以使报告文学感到放松,因为记者对边界的不确定性很高。

    当时,我为《合法印度》写了一篇文章,指出了曼莫汉·辛格法官的判决中最明显的缺陷–最高法院在高等法院的con视权下确定了通过“禁令”或“延期权”的权力–这意味着a视请求必须提交高等法院,并分配给有权聆听此类such视请求的花名册法官–法官不能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此类命令进行诽谤。然而,这正是曼莫汉·辛格法官在高等法院原审局中担任法官时发出的禁令的情况。据我所知,库马尔法官仍在NGT任职,据我所知,前律师是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审判的。

    一些总结性想法

    从这篇文章可以明显看出,我认为曼莫汉·辛格法官做出的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知识产权判决都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现在,是否任命他为IPAB主席将由任命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由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Shamnad Basheer诉印度联邦一案中授权的司法机构多数成员组成。我不知道该委员会将用来确定特定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IPAB主席一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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