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的介绍和评论
第三次对《中国商标法》的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13年8月30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并执行。修正案的目的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体系的作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改,是中国采取改革开放政策后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特别法。
截至2013年上半年,中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累计数量分别为1,221万件和871.4万件,位居世界第一。近年来,中国开始意识到现行《商标法》的某些规定已不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该问题以多种方式表明,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认和授权的检查花费了太多时间,恶意注册现象经常发生,商标侵权很难预防,等等。鉴于这些情况,修订后的《商标法》显示出以下进展。
它定义和缩短了商标案件的审查期限。
为了缩短检查时间限制商标注册
从提出商标申请到初步批准的公布,目前大约需要12到18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的9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经过初步审查和批准,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立法规定9个月为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定时限,大大缩短了审查时间。
定义拒绝申请的审查和审查时间
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的驳回复审申请后普及9个月内作出决定商标颁发的商标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目前,尽管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增加了审查员的人数并试图提高审查效率,但这类案件通常要花费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通过法律规定审查期限,可以提高拒绝审查的效率。
但是,驳回复审的期限与原样相同,也就是说,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后的15天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申请人,尤其是外国申请人,无法做出充分准备的复审决定。更糟糕的是,他们有时甚至失去了提交拒绝复审的机会。
缩短异议的审查期限
对初步批准和发布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诉人陈述的事实和根据。经调查和核实,主管局应在公布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被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确定无效宣告的审查期限
首先,作为用于无效的声明的情况下,提出了在绝对条件下,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独特),或第十二条所述的(功能性)商标法,或用于将其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获得注册意味着,商标局应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以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决定申报注册商标的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9个月收到复议申请之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的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指定期限。当事人提交回应。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注册的决定商标或宣布注册的无效商标在收到申请后的9个月内,应书面通知各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的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通知有关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关于在相对条件下提出的无效宣告的情况,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第13条(驰名商标)第2条和第3款,第15条(主要商标),第16条(地理标志)第1条,第30条(预先存在的商标),第三十一条(应用程序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时间),第三十二条(预先存在的使用,有信誉的标志,预先存在的权利)商标法规定,以前存在的商标所有者或利害关系人可以,5年之内商标注册时间,可以向请求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下,相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一个决定宣布注册商标的无效申请,通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并指定一个期限为党提交的响应。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2个月收到申请之内,使保持有效性或宣布注册的无效的决定,商标和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的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通知有关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时,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复审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在先权利进行定义。根据正在法院审理或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复审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复审。
修订后的《商标法》通过立法缩短和定义了行政审查期限,其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简化行政程序并便利申请人和当事方进行行政许可和授权申请。
它简化了商标确认和授权的过程。
添加到多类应用程序
经修订的《商标法》允许在商标申请下进行多类别申请,但前提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申请,申请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一个商标。多重类别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权的申请,这改善了申请方法,降低了申请人的注册成本,简化了商标申请程序,并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相一致。
添加审查员建议的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商标局认为应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则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不作解释或者修改的,商标局作出的审查决定不受影响。这种方式有利于申请人及时与商标局沟通,修改商标申请的内容,可以避免商标被驳回,商标申请可以顺利通过审查。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商标异议分为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两种。在绝对条件下,异议的反对者可以是任何人,并且理由被限制为违反商标的第10条(合法性),第11条(特殊性)或第12条(功能性)。法。在相对条件下,异议的反对者应该是既有的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其理由仅限于违反第13条(驰名商标),第15条(主要商标)的第2和第3款,第16条第1款(地理标志)第1款,第30条(现有商标),第31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提交的申请)或第32条(使用中的预先存在的商标以及信誉良好的现有权利)在商标法律。现有的商标异议制度对异议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任何理由的申请,都可能导致异议的滥用,并导致异议商标无法及时注册。
该商标局应当审查商标注册异议,然后直接作出批准或拒绝登记的决定。如果商标局不肯定的反对,但核准登记的,应当出具的商标登记证,并应在其发布。如果对手与决定不服商标局,他/她可以通过对注册的无效提交申报申请要求救济商标的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商标商标局确认异议且不批准异议商标,被异议方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修订后的《商标法》改善了异议制度,并可能有助于减少恶意异议的提交和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
添加到健全商标的注册中
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声商标的先例。例如,美国英特尔公司的“英特尔音乐铃声”,以及美国Metro-Goldwyn-Mayer公司的狮吼声。经修订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一个自然人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装置,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均能够区分一个自然人的商品,合法商品。一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商标,可以通过申请注册为商标。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商标加入声音之中,充分体现了商标独特性的基本功能,充分吸收了其他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声音商标的经验,为声音商标的所有人提供了法律保护,还保护了合法权益。购买带有声音识别功能的商品的客户。该商标局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做准备工作,建立配套考核制度,并在技术上解决问题的记录模式,音频格式,时间,搜索和存储机制,等等。
一个商标续展申请可以在一年内有效期届满前提交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则应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现有的《商标法》规定了六个月的续展申请期限,但修订后的《商标法》为注册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申请续展,这有助于避免因管理不善或疏忽而导致的商标注册被取消。在续订申请中。
它区分商标无效声明和商标撤销。
建立宣布无效的程序
首先,作为用于无效的声明的程序提出绝对条件下,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独特),或第十二条所述的(功能性)商标法,或用于将其通过欺骗或其他获得注册手段不当的,商标局应当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以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其次,关于在相对条件下提出的无效宣告的程序,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第二条和第三款,第一十五条(主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30条(现有商标),第31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提交的申请),第32条(使用中的商标和驰名的,已有的权利),-现有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5年之内商标注册日期,文件与请求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下,相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在其上发布,并且从一开始就认为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不存在。
定义取消程序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可以使用该商标的批准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该商标提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办公室。撤销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在其上发布,并且自发布之日起终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现有的《商标法》没有区分无效和撤销,两者均称为撤销。根据外国商标法和法律原则,商标的撤销是由于注册后发生的事实和原因。例如,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未使用或不当使用等。相比较而言,有效性声明是由商标注册时存在的缺陷引起的。例如,商标缺乏合法性,独特性,功能性,或者与先前存在的权利冲突,等等。
除了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条件下进行注销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修订的《商标法》,如果注册商标成为批准商品的通用名称,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
它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
澄清驰名商标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包装或货物容器上贴上“驰名商标”字样,也不得在广告,展览或其他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业活动。为了阐明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修订后的《商标法》遵循“逐案,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商标案件中有关的当事人申请保护其驰名商标之后,已知商标应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采用有关规定,且该决定对本案本身有效。
在现行商标法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即众所周知的商标被视为声誉或社会地位的象征。企业和地区政府盲目追求知名商标的认可,其中一些甚至为此作伪造。修订后的《商标法》禁止以知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从而避免误导客户。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驰名商标名义做广告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限制出于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
修订后的《商标法》防止通过使用业务关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凡商标申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的注册是相同或相似的预使用未注册商标,且申请人与使用的预商标的拥有者,这让他的合同或业务联系或其他关系/她充分认识到前期使用的商标的存在,如果预使用的所有者的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不予注册。该规定表明商标在使用中受到法律保护,并限制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通过异议程序以恶意注册。
防止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经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以企业名义使用他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进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适用。显然,这项规定有助于防止他人滥用自己的品牌声誉。
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标注册或使用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出于商业利益目的充分了解或应该知道该预先使用商标的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使用不当手段申请现有商标注册。
它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将混淆的可能性定义为侵权的标准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或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应定义商标侵权行为。 。显然,在法律上将混淆的可能性定义为侵权的标准是一个进步。
加大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商标法法律规定,如果行政部门对工商定义了商标侵权致力于和利润因侵权作出的金额超过5万元,罚款5倍以上的利润可能被征收较少。没有取得利润或者利润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人犯商标侵权的两倍以上5年之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更严厉的惩罚也应适用。
增加侵权赔偿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造成的被侵权人的损失来确定。如果难以确定损失,可以根据侵权方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难以确定侵权方遭受的损失金额或侵权方获得的利益,则损害金额可以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是上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当商标所有人试图制止侵权的损失应计入赔偿金额。
增加雕像损坏
如果难以确定被侵权人蒙受的损失金额,被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法院应在考虑侵权情况的情况下,判决不再赔偿损失。超过三百万人民币。
修订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从增加行政罚款,损害赔偿金,特别是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的角度出发。
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鉴于商标所有人已尽力证明侵权,而侵权方主要控制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则为确定损害赔偿额,法院应命令侵权方提供相关赔偿。帐簿和其他材料。侵权人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和其他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修订后的《商标法》大大减轻了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侵权中举证的负担。
它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定义代理商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事情。该商标代理机构应保持在本金秘密和机密收到的所有商业秘密。如果在法律上存在不允许主体拟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主体。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商标,校长拟申请注册符合第15条(委托方的商标)和32中的情况下(预先存在的标志在使用中,有信誉的或预存右)的商标法律,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授权。除在授权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的注册。这些新添加的条款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供了指南和限制。
建立商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档案
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信誉记录体系,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的申请,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的《商标法》显示了解决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认案件和授权案件的审查时间过长,经常发生恶意注册现象,商标侵权行为难以解决的立法措施和进展。预防等等。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缺少对驰名商标和反稀释的规定,以及禁止以广告,互联网上商标的使用等其他方式使用驰名商标。修改后的《商标法》基本上可以帮助解决商标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在商标领域,将为商标实践,商标确认和授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加强对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