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新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NPC)通过了修订,中国商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个读法。该法律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修正案的要点如下:
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声音添加到了商标保护的对象中。
完善商标申请程序
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如果有申请人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人应分别文件商标按照货物规定的分类应用。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如果任何申请人希望申请注册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个商标注册涵盖商品在不同类别的应用程序。的商标注册应用程序可以通过数据传输的其他电子方式提交。
商标异议程序的改进
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经过初步审查和批准的已发布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在经修改的《商标法》中,基于拒绝的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反对者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方,任何人都可以基于绝对的拒绝理由提出异议。具体而言,如经修改的《商标法》第33条所述,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方认为已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第15条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的规定,第16条第1款,第30条,31或32条,或任何人认为已接受商标注册的申请违反第10条,第11条或第12条的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上述已接受的申请。
如果对异议的决定不满意,则异议方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申请复审,但异议方可以不向TRAB申请复审。经过商标局核准反对贸易商标的注册,对手可能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程序
修订的《商标法》引入了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它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第10条,11或本法或登记的12条的规定商标已被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该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无效;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可以要求TRAB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驰名商标保护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当涉及商标的事实在每种情况下都可以支持该结论时,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定义驰名商标。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其广告,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知名商标”一词。
加固保护商标的权利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有意为侵犯他人使用商标的专有权或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专有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该法律禁止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商店名称。
注册商标侵权的法定最高赔偿额提高至人民币300万元(484,000美元),是当前最高赔偿额的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