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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一)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亦称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按照新修改的《商标法》,商标注册的法定禁止条件可分为绝对禁止条件和相对禁止条件两大类。

    1.绝对禁止条件

    使用商标,首先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件,即禁用条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禁用条款,使用了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就不能被核准注册。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被绝对禁止的标志。

    ①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②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

    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③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④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⑤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⑥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⑦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2.相对禁止条件

    与上面所述的绝对禁止条件有所不同,以下的禁止条件及范围与前述绝对禁止条件有两点实质性的不同:第一,以下标识仅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换言之,该条规定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受法律禁止;第二、以下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由于以下的禁止条件及范围与前述绝对禁止条件明显不同,所以我们将其称为“相对禁止条件”。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是指获准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与前述消极条件相反,积极条件是要求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和能够区别其他经营者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关于商标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在前面商标概述一章已经论述,这里主要讨论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

    1.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其独特性。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无论是用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都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使之成为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的明显标志。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是相互联系的,商标的特征越明显越具有自己的特点,他的区别作用就越大,也就越便于人们识别。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

    2.商标的可识别性

    即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会构成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

    无论是商标相同,还是近似,都须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还需判断它们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响其显著性和可区别性。

    商标的可识别性审查还包括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申请人出于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提交复审申请,应在15日内申请延期,每次允许延期30日,延期不能超过两次。在受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依法进行复审,并做出决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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