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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二是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确定了申请日。

    申请日不但是确定注册申请先后顺序的基准日期,而且是在跨国申请时确定优先权的基准日期;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局不予受理的申请实际上被视为未曾申请,既不产生申请日,也不对申请人自己或他人提出的申请产生任何影响;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限期申请人进行补正,凡在规定期间(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这里的申请日期,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收到补正的日期。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规定“国内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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