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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间,就是异议期。所谓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注册。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是异议人。异议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人。

    异议的提出须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而不能在公告前做出,3个月之后也不再受理。提出异议的理由通常是指称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者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商标局就应该受理所提出的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及商标公告的期号、日期和异议理由。异议人如果是商标注册人或先申请人,还必须写明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号或初步审定号。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充的证据材料期满未提交的,被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商标局将商标异议裁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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