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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个商标的“强商标”性质不足以说明其伪造
    POST TIME:2021-10-23 07:29
    根据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的第3118号裁决,面对由来已久的关于相似标志之间混淆的问题,该案裁定对由Valentino SpA拥有的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 Valentino”进行假冒,由佛罗伦萨时装球衣有限公司(Florence Fashion Jersey Ltd.)拥有的象征性商标“ Giovanni Valentino”标志。上述标志标志着相同的产品并显示相似的象征性元素,并带有“ Valentino”名称:Valentino SpA拥有的商标-自1979年起注册–由在“几何图形”中放置的字母“ V”组成,而伪造标志(由1988年佛罗伦萨时装公司注册)由椭圆形的字母“ V”组成,形成字母“ G”。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缺乏新颖性,Valentino SpA起诉了Florence Fashion Jersey Ltd.,以便宣布“ Giovanni Valentino”商标无效。根据著名时装屋的报道,这两个商标可能会在客户眼中造成混淆,原因是:(i)区分标志的相似性,即幻想和标记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ii)相同商标的思想和概念上的重要核心,是独特的,由几乎以相同样式绘制的“ V”字母(Valentino先生的名字缩写)组成。

    此外,尽管Valentino SpA两位设计师的名气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但他们声称上述商标之间的相似性误导了公众,认为字母“ V”和字母“ G”可能是指,无论如何,都是设计师Valentino Garavani的缩写。尽管由于花哨的缘故,假冒商标被初审法院(下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定义为“强”,但最高上诉法院仍确认有关商标之间没有混淆。

    最高法院认为,随之而来的商标假冒“强”商标,不仅是在差异或修改是相关的情况下,而且在它们不重要的情况下,仅是当使用了身份或意识形态重要核心的情况下,才假冒该商标。代表伪造商标的态度。换句话说,在经过变更和修改之后,原始商标的意识形态重要核心是否仍然保持“不变”(即与第二商标不混淆),第一个商标的保护权将终止,因为它不允许拥有特定商标(即使是“强”)的公司禁止另一公司使用商标如果其产品与另一家公司的产品的独特性保持不变,则类似但不会造成混淆。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通过适用上述原则裁定,Fashion Jersey Ltd.注册的商标的特征是组成多样,从而使其与起诉公司的徽标完全不同,因此,不仅可以区别对待基于分析性评估,最重要的是基于整体和综合评估,考虑到所有主要的图形和视觉元素以及标准消费者的平均感知能力,在奢侈品的情况下产品,则可以更准确地选择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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