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此三项权利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人身权利或者说精神权利,是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带有人格利益的联系,反映了一种客观事实,而作品永恒存在,即使其作品原件被毁,也不意味着其作品就不存在了,从另一角度说无期限地保护这三项权利,并不会妨碍社会公众使用作品。
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比较特殊,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发表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无期限地保护发表权,那将妨碍到作品为社会有效利用。为了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法律对发表权的保护期给予了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除上述情况外,作者使用假名或者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情况不明者,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