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有什么?也许是商标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最近的一项决定很好地提醒了我们,单个作品的标题不能是商标。独立媒体公司(PVT)有限公司诉BOL企业(PVT)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BOL Enterprise提出了商标“ BOL”的商标申请。独立媒体公司(IMC)通过在TTAB中开始一项诉讼来反对该申请,要求TTAB拒绝BOL Enterprise的申请,因为IMC首先使用了该商标。
案子进行后,BOL Enterprise提出了对IMC的简易判决,称IMC缺乏资格,因为IMC实际上并未使用相关商标作为商标。取而代之的是,BOL Enterprise声称IMC仅在2011年在美国短暂发行的一部电影BOL中使用了该商标。和一些歌曲。TTAB拒绝接受该论点。它说,电影和电影原声带被称为BOL,都是单个创意作品的一部分。至于其他涉嫌使用,IMC实际上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该商标的证据。BOL播放独立歌曲或歌曲集。因此,依据其长期以来的先例,即单个创意作品的名称不是商标,它驳回了反对意见。
重要要点
单件作品的标题不能作为商标。另一方面,一系列作品的标题(每个作品或情节都有自己的标题)可以用作商标。此外,为了维持反对意见,反对者(在这里为IMC)必须表明,如果发出所申请的注册证,它将受到损害。IMC声称它将受到损害,因为它已经使用了该商标的商标。但是BOL Enterprise证明,事实上,IMC并未使用BOL作为商标。那么标题是什么?有时是商标,但不是商标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