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导致商标混乱
9月4日,上诉民事?商业联邦法院2012年3分部的情况下“Tolder SA与Szwarcbort大卫”,该事项举行商标“阳台”是混淆性相似对手的商标“BALCONFORT”,因此驳回投诉,并向败诉方支付费用。
第3分部指出,尽管有证据表明这两种产品在市场上共存,但也证明了Tolder复制了Szwarcbort的密封系统,然后以与被告对手的商标非常相似的商标(“ BALCONY”)标识了该产品。(“ BALCONFORT”)。有鉴于此,第3分部裁定,当Tolder的产品的副本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且采用近似商标(“ BALCONFORT”)时,只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即认为一个商标让人联想到另一个。
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商标的共存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没有混淆,而托德尔对斯沃克博特的设计所复制的商标本身就是不足的。另一方面,这些情况帮助第3部门确定商标“ BALCONY”和“ BALCONFORT”确实确实令人困惑。
因此,考虑到《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公平贸易惯例和消费者权利,联邦上诉法院决定不接受“ BALCONY”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