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名称:商标法保护
作品的名称和标题营造出一种认同感。世界各地的电影制片人都在为电影选择一个独特而独特的名称,以供观众与制片人联系。商标保护范围内的问题之一是与电影胶卷标题保护有关的主题。因此,证明所有权的登记是每个生产者的先决条件。 在讨论任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强调一下印度电影业如何受到保护。影片名称注册的惯常方式是与印度电影制作人协会(IMPPA),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协会(AMPTTP)和印度电影电视制作人协会(Guild)等协会合作。这些协会一直在努力支持和鼓励电影的制作,并保护印度生产的电影的商业利益。电影行业通常通过这些协会来运作。在注册标题之前,该协会通常会向其他协会证实是否已向另一个协会注册了相同或看似相似的标题。 此外,电影的片名也被注册为商标下商标法案,1999年有限制。 印度商标法对电影作品标题的保护限制 在两种主要情况下,商标法保护了电影胶片的名称: 首先,电影系列名称享有标准商标的文学作品系列的名称保护,表示每个版本与其他版本都来自同一来源,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在印度,制片人根据《 1999年商标法》附表4第41类,寻求或申请电影片名的注册,该片纳入了包括娱乐在内的多种服务。其次,关于单一文学作品的标题,为了获得商标保护的权利,该标题必须具有次要含义才能成为可注册商标。这背后的基本假设是,来源,从属关系,可能会在潜在买家/用户的脑海中产生赞助或联系,并且只有在有争议的标题具有次要含义并且能够将自己与特定作品或来源联系起来时,才可以抗辩。即使作品尚未发布,对标题的充分预发布宣传也可能导致标题获得承认,足以为根据第9条第(1)款规定的附带条件条款提供保护1999年《商标法》,专门针对著名的商标或因使用商标而获得显着性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 几种判例法,其中的商标法认可了印度电影标题的注册 Shola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Pvt Ltd.诉ParagM.Sanghavi2案,在德里高等法院审理中,Ram Gopal Verma的电影“ Ram Gopal Verma Ke Sholay”因与邪教电影Sholay有关的版权和商标侵权而被禁止发行。提出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是否可以授予电影标题商标保护。在一系列听证后,德里高等法院发布了单方面禁制令,以限制被告侵犯电影标题中的原告权利和公认权利,被告做出保证不侵犯原告权利的承诺。 Biswaroop Roy Choudhary诉Karan Johar3 在此案中,原告向德里高等法院寻求临时禁制令,以使用原告在商标注册局注册的电影标题,以限制被告使用“ Kabhi Alvida Naa Kehna”磁贴作为被告的电影。但是,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没有在商标注册局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由原告完成),但被告是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商标的制作。准备上映的电影。因此,德里高等法院进一步认为商标的实际使用始终是一个相关因素,会阻止法院给予禁令救济。因此,法院裁定原告认为Kabhi Alvida Naa Kehna是惯用语,因此不能向原告提供临时救济,因此不能独占使用,此外,延误了与法院的联系。 Kanungo Media(P)Ltd诉RGV电影工厂4 该案是司法机构为弥补这一空白并确立一种立场而值得称赞的尝试,即即使电影的单个标题也可以根据《 1999年商标法》获得商标保护。法院认为,电影标题首先分为两类,即电影的标题。电影系列,其次是单一版权作品的标题。电影系列的片头受到肯定的保护,这些片头享有标准商标保护。但是,法院认为,为了将这种保护扩展到单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标题,必须证明该标题已在公众和行业中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即获得了次要含义。因此,为了获得强制令,原告有责任确定其电影标题具有次要含义。并且还得出结论,印度商标下的移动所有权保护法与美国商标法相似。 美国商标法MOVIE TITLE的保护 美国电影协会(MPAA)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协会,于1922年成立;该组织通过电影协会(MPA)代表了美国和国际上美国电影,家庭视频和电视行业的利益。该组织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电影的制作,保护电影的商业利益,并防止任何版权盗窃。但是,也可以根据以下限制获得与电影标题相关的商标保护。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向商标注册标题要求,标题所指定的作品不能是一部电影,电视节目或书籍。如果正在电视连续剧,书籍连续剧或其他连续作品中使用它,则可以注册并建议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与单个书和/或电影的标题有关的提议商标,包括下列商标:在地理上描述商品/服务的来源;贬低或冒犯;转换为描述性或通用性术语的外来术语;个人的名字或肖像。5 仅当申请人可以证明标题的一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注册任何单个创意作品的标题的一部分6: 除了完整的标题外,还产生单独的商业印象; 用于一系列作品; 被提示或识别为该系列的标记。 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商标法实施了拒绝注册单个作品标题的决定,无论该作品是书籍,电视节目还是电影。 在派拉蒙影业公司诉皮特·吉尔克里斯特(Pete Gilchrist)案7中,美利坚合众国法院一律仅在具有次要含义的情况下,才对单项作品的文学标题赋予商标保护,即使该标题可能不只是描述作品的内容也是如此。工作。小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投诉人的商标权。专家组确定电影标题获得了次要含义,因此确定了投诉人商标的使用令人困惑的相似域名并不构成对域名的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因此,被投诉人被禁止使用有争议的域名。 原告拥有包括“霍比特人”一词在内的各种商标,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对被告的电影《霍比特人时代》的发行给予临时限制令。法院针对禁令救济建立了四要素检验,即 功成名就的可能性, 如果不批准禁令,可能会对他们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有利于原告的艰辛 禁令将使公众受益。 据此,原告满足了四因素检验标准,法院认定原告对HOBBIT商标具有可保护的权益,被告使用该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法院还探讨了“ Hobbit”商标是否具有次要含义。并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广泛使用了“霍比特人”一词,包括在先前的三部指环王系列电影中,都构成了次要含义的补充证据。法院认为,困难的平衡也权衡了原告的利益,拒绝了被告的争辩,并基于公共利益授予了禁令。 结论 印度承认商标即使在在单一的文学作品权利的情况下对电影的标题商标在印度的保护。获得次要含义的标题以及另一标题的使用可能会导致来源重叠,并可能在消费者心中造成混乱。商标法的比较分析印度和美国的保护规定,与印度不同的是,美国法律对电影系列片名给予保护,但对单个文学作品则没有这样的保护。除非单个标题获得广泛的推广和巨大的成功,否则USPTO会将所有单个标题作品视为具有内在描述性的内容。注册不仅赋予注册人使用标题的专有权,并限制未经授权使用/采用或侵犯标题的行为,而且在发生侵权诉讼或假冒诉讼时,注册人也可以寻求永久性的禁令和损害赔偿。